為了給一臺WDB30穩定土拌合機供料,我們租用了2臺50型和2臺40型裝載機,理論上裝載能力完全可以滿足拌和機的生產要求。由于實行的是月租制,合同上也未對其上料速度進行限制,因而造成裝載機操作手無視生產率,導致經常性的因供料不及時而停機,同時也給其他方面的生產施工帶來很大的不便。我們經過認真探討,決定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由于施工中的諸多不利因素而耽誤的天數,在相同的租賃費用下,又具體制定了以下改進辦法,并以此作為補充協議。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裝載機并不單純用來給拌和機供料,路面施工和料場堆料也要經常使用。在以上方法中,雖然看似額外支付了加班費和超額提成,但綜合考慮到在公路工程施工的實際過程中諸多不利因素所導致的停工,這些付出完全可以由采用月租制的臺班費補上。這樣,我們在相同的租金下,實現了上料及時、加班爭著干的現象,完全發揮了拌和機的生產能力,大大加快了施工進度,縮短了工期,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