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關人員應認真交接班,對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第二,開機作業前,應確認以下情況處于安全狀態方可開機:
(1)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
(2)起重機上和作業區內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區;
(3)起重機運行范圍內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礙物;
(4)起重機與其他設備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是否在0.5m以上;
(5)電源斷路裝置是否加鎖或有警示標牌;
(6)流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三,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鈴聲或示警。
第四,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利用權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2)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3)起重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
(4)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幅度;
(5)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第五,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第六,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品(液態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后再吊運。
第七,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第八,有下述情況時,司機不應操作:
(1)起重機結構或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等)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損傷;
(2)吊物超載或有超載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埋置或凍結在地下、被其他物體擠壓,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3)吊物捆綁不牢,或吊掛不穩,重物棱角與吊索之間未加襯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4)作業場地昏暗,看不清場地、吊物情況或指揮信號。
第九,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新工作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第十,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出外)。
第十一,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調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吊運時,有關負責技術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應在場指導。
第十二,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工作;當工作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