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借單位、運用單位對于以下幾種類型的設備不得租借和運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許禁止運用的。
(2)超越安全技能標準或許制作廠家規定的運用年限的。
(3)經查驗達不到安全技能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能檔案的。(包含:a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證合格證明、裝置及保護保養說明、監督查驗證明等相關技能材料和文件;b特種設備定時查驗和定時自行查看記載;c特種設備的日常運用情況記載;d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保護保養記載;e特種設備的工作故障和事端記載。)
(5)沒有完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租借單位應供給修建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作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存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裝置運用說明書,并應當應在簽定的修建起重機械租借合同中,明確租借雙方的安全職責。
二、租借單位材料及處理要求。
(1)購銷合同、制作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型式查驗陳述、質量證明書、附屬設施(安全裝置、材料)合格證、裝置運用說明書、存案證明等原始材料。
(2)定時查驗陳述、定時自行查看記載、定時保護保養記載、維修和技能改造記載、工作故障和出產安全事端舊錄、累計工作記載等工作材料。
(3)每次裝置檢驗材料。
三、裝置單位材料及處理要求。
(1)裝置單位資質證書、安全出產許可證、裝置人員資歷證書(Q1、Q2)及名單、現場處理人員及安全處理人員任命書。
(2)裝置、拆開合同。與運用單位簽定。
(3)安全協議書。與運用單位簽定。
(4)裝置、拆開工程專項施工計劃。裝置單位按照安全技能標準及修建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修建起重機械裝置、拆開工程專項施工計劃,由裝置單位技能負責人簽字后,報上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批閱。
(5)安全施工技能交底的有關材料。由裝置單位現場負責人安排施行,并進行簽字按手印承認。
(6)裝置、拆開工程出產安全事端應急救援預案。由裝置單位編、審、批后,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審閱。
(7)專項計劃(裝置、撤除)施行前將裝置拆開單位資質、專項施工計劃、裝置拆開人員名單及資歷、裝置拆開時刻、裝置拆開出產事端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能交底材料、安全處理協議、裝置拆開合平等材料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審閱合格后,奉告屬地商場監督處理局處理裝置(維修)奉告單后,安排進行裝置、拆開工作。
(8)裝置前準備工作:
1、裝置施工技能交底。
2、查看裝置場地及施工環境條件。
3、查看裝置工具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9)裝置單位自檢。裝置單位裝置完成后,應及時安排單位的技能人員、安全人員、裝置組長對橋式(門式)起重機械進行檢驗。檢驗內容包含:橋式(門式)起重機裝置計劃及交底、根底材料、防雷接地檢測、金屬結構、工作結構、安全裝置、電氣系統、繩輪鉤部件。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自檢陳述)。
(10)托付第三方查驗組織進行查驗。需求注意的是,檢測單位完成檢測后,出具的檢測陳述是整機合格,其間或許會有一些項目不合格;設備供應方應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出具整改陳述。
(11)裝置單位對上述材料原件進行審閱,審閱通往后,留存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運用單位。
四、運用單位材料及處理要求。
(1)運用單位將租借單位材料、裝置單位材料報分部,分部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審閱。
(2)總包單位安排租借單位、裝置單位、運用單位、監理單位對塔式起重機聯合檢驗。
(3)檢驗合格之日起30日內,運用單位向屬地商場監督處理局處理運用掛號證、運用標志。掛號標志置于或許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4)依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時節、氣候的改變,對修建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法。
(5)擬定修建起重機械出產安全事端應急救援預案。
(6)在修建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顯著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7)設置相應的設備處理組織或許裝備專職的設備處理人員。
(8)指定專職設備處理人員、專職安全出產處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查看。
(9)與有資質單位簽定維修保養合同,供給維修保養記載。
(10)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操作證Q3、Q4)
(11)修建起重機械呈現故障或許產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運用,消除故障和事端隱患后,方可從頭投入運用。
五、分部材料要求
(1)出場檢驗記載。
(2)上報裝置拆開單位資質、專項施工計劃、裝置拆開人員名單及資歷、裝置拆開時刻、裝置拆開出產事端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能交底材料、安全處理協議、裝置拆開合平等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審閱。
(3)關鍵環節奉告表。
(4)關鍵環節作業前查看記載。
(5)關鍵環節旁站記載。
(6)裝置檢驗記載。(將租借單位材料、裝置拆開單位材料、運用單位材料歸檔)
(7)安排租借單位、裝置單位、運用單位、監理單位、總包單位進行檢驗。
(8)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及操作證。
(9)對特種作業操作人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及安全技能交底后方可上崗作業。
(10)特種設備安全出產事端應急救援預案。
(11)運用單位供給日常查看維修保養記載、定時查看維修保養記載等。
(12)與運用單位簽定安全處理協議。
(13)定時對塔式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查看。
(14)建安特定時檢測材料。
六、橋式(門式)起重機運用要求。
(1)每臺起重機必須在顯著的當地掛上額外起重量的標牌。
(2)工作中,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
(3)起重機不允許超荷運用。
(4)起重機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工作時,吊鉤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須離地上2m以上。跳過障礙物時,須超越障礙物0.5m高。
(5)吊運小于額外起重量50%的物件,允許兩個組織一起動作;吊大于額外起重量50%的物件,則只可以一個組織動作。
(6)具有主、副鉤的橋式起重機,不要一起上升或下降主、副鉤(特殊破例)。
(7)不允許用碰限位開關作為泊車的方法。
(8)吊鉤處于下極限位置時,卷筒上必須保留有兩圈以上的安全繩圈。
(9)橋式起重機所有的電氣設備外殼均應接地。如小車軌跡不是焊接在主梁上,應采取焊接地線方法。接地線可用截面積大于75mm2的鍍鋅扁鐵或10mm2的裸銅線或大于30mm2的鍍鋅圓鋼。司機室或起重機體的接地位置應多于兩處。起重機上任何一點到電源中性點間的接地電阻,均應小于4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