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4.不得運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泊車運用。
5.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沖器與止擋器抵觸,或到達泊車的目的。
6.不得在吊載中調整制動器。
7.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與保護。
8.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轉作業。
9.不得在吊載分量不清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10.不得隨意拆改橋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設備。
11.不得鄙人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及損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設備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到達作廢規范等。
12.不得在綁縛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況下,重物棱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3.不得在工作地暗淡,無法看清場所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4.留意作業中吊載鄰近是否有其他作業人員,以防出現抵觸事端。
15.留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6.留意在狹隘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7.留意作業中應隨時調查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功能。
18.承認操作處于易見方位再進行操作。
19.承認手電門按鈕符號后再操作。
20.承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著手電門按鈕。
21.發現起重機毛病時,應及時與安全保護人員取得聯絡,及時排除毛病。發現毛病時要先切斷總電源。
22.重物接近或到達額外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23.重物下降至距地上300毫米處時,應泊車調查是否安全再下降。
24.無下降極限方位限制器的葫橋式起重機,在吊具處于最低方位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有必要確保有不少于兩圈的安全圈數。
25.翻轉吊載時,操作者有必要站在翻方向的反側,承認翻轉方向無其他作業人時,再進行操作。
26.為減少吊載的搖擺與沖擊,可以采納反向動作操控。
第五條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操作規程
1.電梯工有必要是經專業培訓經批準持證上崗的專職人員。
2.在敞開廳門進入轎箱之前,有必要留意轎箱是否停在該層。
3.敞開廳門、轎箱門運用電梯門鎖匙;敞開轎箱內照明,將電梯上下開動數次查看是否正常。
4.當電梯產生毛病時,應立即撳按急停、警鈴按鈕(對用手柄開并操控的電梯,行將手柄回至零位),告訴專職維修人員。
5.運轉時如產生停電,關于手柄開關操控的電梯,手柄應回零位。
6.平層準確度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再平層,行進中止后方可換向。
7.載荷應盡可能較妥地安放在轎箱中間,不該超額外載荷。
8.禁用檢修速度作為正常行進,或撳按檢修、急停按鈕作為正常行進中消除信號之用。
9.當電梯運用結束(操作者脫離轎箱時),應將轎箱停于基站,斷開轎箱電源開關,關閉廳門。
(二)安全操作規程
1.進入轎廂之前,有必要留意轎廂是否停在該層,進入之后,應查看操縱箱、燈、電扇等是否完好。
2.開機之前有必要查看交接班記載,查看急停開關是否牢靠有效,門未關閉能否起動,這些查看正常后上下試運轉一次,留意調查運轉動靜平層準確性,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載重運轉。
3.班中應嚴格遵守電梯安全操作規程,堅守崗位,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需脫離轎廂時,應將其停于基站,斷開電源開關,關好門,并奉告去向。
4.禁止運載易燃易爆物品。
5.禁止在層門轎門打開情況下,按應急按扭進行正常運轉。
6.應留意制止乘客及貨品依靠在轎門上。
7.運轉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告訴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并仔細做好檢修記載。
8.下班后,應將電梯駛回基站停放,作好交接班記載,關閉電源開關,關好門。
9.禁止超載運轉,貨品應擺轎廂中間,禁止在檢修狀況載貨、載客運轉。
10.運轉中突然停電應做好安全防護辦法方可脫離,并及時報告車間管理人員。
11.設備檢修,保護保養等應在基站掛“設備檢修”標示牌。
第六條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叉裝物件時,被裝物件分量應在該機允許載荷范圍內。當物件分量不明時,應將該物件叉起離地100mm后查看機械的穩定性,承認無超載現象后,方可運送。
2.叉裝時,物件應靠近起落架,其重心應在起落架中間,承認無誤,方可提高。
3.物件提高離地后,應將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進。
4.起步應平穩,改換前后方向時,應待機械停穩后方可進行。
5.叉車在轉彎、撤退、狹隘通道、不平路面等情況下行進時,或在穿插路口和接近貨品時,都應減速慢行。除緊急情況外,不宜運用緊急制動。
6.兩輛叉車同時裝卸一輛貨車時,應有專人指揮聯絡,確保安全作業。
7.不得單叉作業和運用貨叉頂貨或拉貨。
8.叉車在叉取易碎品、貴重品或裝載不穩的貨品時,應采用安全繩加固,必要時,應有專人引導,方可行進。
9.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叉車,進入庫房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禁止在易燃、易爆的庫房內作業。
10.禁止貨叉上載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11.作業后,應將叉車停放在平整、堅實的地方,使貨叉落至地上并將車輪制動住。
12.在車底下進行保養、檢修時,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制動器并將車固定牢。
13.車輛經修補后需求試車時,應由合格人員駕駛,車上不得載人、載物,當需在道路上試車時,應掛交通管理部門頒布的試車牌照。
14.在坡道上停放時,下坡停放應掛上倒檔,上坡停放掛上一檔,并應運用三角木楔等。
第二章附則
第七條本準則由熱動中心試驗室擔任解說。
第八條本準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