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3‰。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2、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3、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4、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警。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伏,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有無漏電現象。
5、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擔任指揮,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6、操縱室與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取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7、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作業。
8、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塔吊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0、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可超過限載的10%。
11、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底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灌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2、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0。
13、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4、塔吊在起吊滿荷載或接近滿荷載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行提升。對于可能晃動的物件,必須栓拉繩。
15、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方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降落。
16、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7、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800mm,4倍率時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
18、塔吊基礎土壤承載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中型塔為8-12t/m2,重型塔為12-16t/m2。
19、每道附著式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制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20、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和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21、塔吊的安裝、拆卸作業,應由取得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
22、塔吊應設置避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