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生產的安全規定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