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懸掛電纜小車(或電纜導車)時,應防止電纜在運動中被磨損和發生過度彎曲,對于外徑不大于8mm的電纜,其電纜懸掛彎板的曲率直徑至少應是電纜外徑的6.3倍;對于外徑大于8mm的電纜,至少應是外徑的8倍;對于外徑大于12.5mm的電纜,至少應是外徑的10倍;對于扁電纜,電纜的厚度相當于圓電纜的直徑。
電纜排布時應保證各電纜長度相等,壓板壓接牢靠,同一層電纜外徑盡可能接近,要避免某一根或少數幾根電纜過分受力。懸掛電纜小車相互之間應設牽引鋼絲繩,運行時,當相鄰兩個懸掛電纜小車間距使得懸垂電纜間的夾角接近120°時,牽引鋼絲繩應完全拉直受力。
2、采用電纜卷筒供電時應防止電纜在運動過程中被磨損,對外徑不大于21.5mm的電纜,電纜卷筒底徑至少應是電纜外徑的10倍;對于外徑大于21.5mm的電纜,電纜卷筒底徑至少應是電纜外徑的12.5倍。
電纜卷筒應能自動收纏電纜,電纜卷筒的驅動轉矩應不小于收纏電纜時所需的**纏繞力矩。在放纜過程中,作用在電纜導線上的牽引力應盡可能地小,對于沒有加強芯的電纜,作用在銅導線截面上的**允許拉力為20N/mm2,對于要求電纜纏繞速度高或電纜自重較重時,應增設能承受所需牽引力的加強鋼絲繩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