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雙梁起重機
2分類
編輯3安全檢查規范
編輯雙梁橋式起重機的安全檢查為了保證橋式起重機的安全運行,在起重機運行期間需進行一些安全常規檢查,檢查項目及要點如下:
(1) 起升高度限位器、行程限位開關及各聯鎖機構性能正常,安全可靠。
(2) 各主要零部件符合安全要求:開口增大小于原尺寸的15%,扭轉變形小于10%;板鉤襯套磨損小于原尺寸的50%,板鉤心軸磨損小于5%,無剝落、毛刺、焊補。吊鉤掛架及滑輪無明顯缺陷。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腐蝕量小于鋼絲直徑的40%,斷絲在一個捻距內小于總絲數的10%,無斷頭,無明顯變細,無芯部脫出、死角扭擰、擠壓變形、退火、燒損現象。鋼絲繩端部連接及固定的卡子、壓板、鍥塊連接完好,無松動,壓板不少于2個,卡子數量不少于3個。卷筒無裂紋,連接、固定無松動;筒壁磨損小于原壁厚的20%;安全卷不少于2圈,卷筒與鋼絲繩直徑比例符合要求。平衡輪固定完好,鋼絲繩應符合的要求。制動器無裂紋,無松動,無嚴重磨損,制動間隙兩側相等尺寸合適,有足夠的制動力,制動帶磨損小于原厚度的50%。
通過對雙梁橋式起重機的安全常規檢查,對杜絕人身事故,減少設備事故,提高設備運轉率,降低檢修費用等均起到了顯著作用。
4操作規程
編輯工作前
a. 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2]
b.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工作中
a.每班**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通過時,要連續鳴鈴報警; 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c.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
d.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c.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d.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e.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f.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g.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h.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機,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工作后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小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 做好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