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同意,《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綠色礦山建造促進法令》(以下簡稱《法令》)8月13日由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施行。據悉,《法令》是新疆首部綠色礦山建造地方性法規。
“作為全州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產業,近年來綠色礦業經濟持續向好開展。”該州自然資源局擔任人表示,《法令》的施行將為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礦藏優勢資源開發利用和經濟高質量開展提供有力保證。
《法令》清晰,新建、改建、擴建礦山應當對照相關行業規范開展綠色礦山建造。出產礦山應當加快綠色化改造升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規范。剩下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出產礦山,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造規范加強管理,做好閉坑前污染防治,在礦山關閉前完結礦山生態修復。
《法令》強調,州、縣(市)政府應當加強綠色礦山建造管理組織領導,歸入疆土空間規劃和礦藏資源總體規劃。州、縣(市)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擔任本行政區域內綠色礦山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造。礦山企業應當承擔綠色礦山建造主體責任,按計劃開展綠色礦山創建。新建礦山在采礦權出讓時,應當將相關綠色礦山建造要求和違約責任歸入出讓合同,在辦理采礦權連續、變更手續時,應當清晰綠色礦山建造合格時限和要求。
《法令》提出,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契合實際的綠色礦山特征信貸產品,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資金支撐力度。支撐契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綠色礦山企業契合相關規則的,可優先享用用地、用礦、金融等政策支撐。契合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
此外,《法令》還對綠色礦山建造具體要求、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等作出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