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資源廳近來印發《福建省生態修正項目辦理方法》(以下簡稱《方法》),切實提升修正項目辦理和施行的科學化、準則化、規范化水平。
在項目設立方面,《方法》要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以疆土空間規劃和疆土空間生態修正規劃為依據,在實地踏勘、查詢評價、問題辨認的基礎上提出項目主張。同時,做好權屬及利益調整等項目前期工作,安排編制施行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后向省廳申請納入省級修正項目儲備庫。
在項目施行方面,《方法》提出,要嚴格遵守生態維護紅線管控規矩,契合疆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維護、土石料利用、用海用島等相關政策。項目施行法人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辦理制、竣工決算審計制等準則,應嚴格遵守相關政策及管控要求,按照施行方案施行,開展監測評價和適應性辦理,研判潛在生態危險并及時糾正。
在項目檢驗方面,《方法》明確,施行“建設單位自驗、縣級初驗、市級終驗”,檢驗應以現場核對和內業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安排相關部門、相關職業專家和勘查、規劃、施工等單位開展檢驗。
此外,在項目監管方面,項目的設立、施行、檢驗應納入疆土空間生態修正項目渠道進行全流程辦理,施行省、市、縣三級監管形式;項目施行定時報告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