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資源部近日印發《礦藏資源開發使用計劃編制攻略》的告訴(以下簡稱“告訴”),進一步優化礦藏資源開發使用計劃內容,促進礦藏資源合理使用和綠色開發。
告訴稱,請求采礦權新立掛號、采礦權擴展礦區規模變更、開采主礦種變更、開采方法變更的,應依照《編制攻略》要求編制礦藏資源開發使用計劃。開發使用計劃檢查作業由具有相應采礦權出讓掛號權限的天然資源主管部門擔任,可委托給具有必定技術力量的單位組織檢查。開發使用計劃檢查通往后,應將檢查結果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刻不少于5個作業日,依照有關規定不予公開的在外。
告訴表示,天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檢查作業的管理,檢查單位應清晰檢查程序、檢查準則、檢查人員及專業等,聚集礦區規模科學合理設置、資源合理開采和節省集約使用,嚴把檢查質量,提高檢查功率。天然資源部出讓掛號礦種的采礦權,由省級天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擬請求的采礦權礦區規模是否與礦藏資源勘查開采禁止限制區域以及與其他礦業權重疊等狀況協助核對。省級天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提高核對功率,及時反應核對定見。
告訴清晰,采礦權請求人對開發使用計劃編制質量和有關信息的真實性擔任。觸及國家秘密的,應標注密級。各地可根據告訴要求,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開發使用計劃編制和檢查要求;地熱、礦泉水等流體礦藏及海砂的開發使用計劃可參照本《編制攻略》另行擬定。新發布的告訴自本年10月1日起實施。《疆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對礦藏資源開發使用計劃檢查的告訴》(疆土資發〔1999〕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