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資源廳近來印發《四川省礦業權出讓收益評價作業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程》明確,評價安排應于評價托付之日起30日內提交評價陳述。
為繼續加強和標準礦業權出讓收益評價作業,《規程》進一步明晰了作業責任、完善了評價程序。《規程》提出,廳級擔任省本級出讓登記礦業權(含部托付)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價作業,其他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分級擔任。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托付技能支撐單位承當礦業權出讓收益評價材料核對、安排評價安排展開礦業權出讓收益評價、評價成果公示揭露等評價相關事務性作業,并明晰兩邊責任。
《規程》從“材料收集、材料審閱、展開評價、提交成果、公示揭露、材料歸檔”對評價作業全流程進行具體規定,要求評價安排和評價師依法依規展開評價作業,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評價陳述的獨立、客觀、公正、真實性承當責任,對評價成果擔任。
此外,《規程》提出,評價安排不按合同履行義務的,自公示之日起1年內不得參與四川省境內安排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價活動。除不可抗力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拒絕簽訂評價合同、拋棄承當評價作業的評價安排,3年內不得參與四川省境內安排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價活動。礦業權評價安排和礦業權評價師應當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評價陳述的獨立、客觀、公正、真實性承當法律責任,凡發現評價陳述不標準、評價依據不充分、評價成果顯著違背客觀公正性等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丟失的,依法賠償丟失;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