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生態環境廳三部分聯合出臺《山西省礦山環境辦理康復基金辦理辦法施行細則》。《細則》對礦山環境辦理康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提取、運用、監督辦理進行了清晰規定,旨在加強基金辦理,保證礦業權人礦山環境辦理康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全面落實到位。
《細則》結合作業實際,對《山西省礦山環境辦理康復基金辦理辦法》中部分內容進行了詳細細化和補充,并清晰采礦生產項目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統一歸入礦山環境辦理康復基金進行辦理和運用。
在基金提取方面,《細則》要求礦業權人應獨自設置礦山環境辦理康復基金會計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與運用情況。擁有多個礦山企業的礦業權人,須按礦山居處所在縣(市、區)分設基金專戶,并由相應礦山企業獨立提取與運用基金。礦山企業因賬戶反常無法正常提取運用基金的,應當及時依照規定清晰專戶,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提取、規范辦理運用。
在基金運用方面,鼓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自然資源等主管部分統籌規劃企業礦山環境辦理康復項目,依照集中連片或覆蓋流域原則,施行全體辦理,一體化推動體系辦理、綜合辦理、源頭辦理,提升礦區生態辦理水平,助力城市生態質量提升和鄉村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