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有近90萬家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當前,我國對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稱號辦理有具體規則,社會團體稱號立法仍是空白。此次出臺的方法初次對社會團體稱號作出規范表述,有利于形成社會組織統一的稱號辦理制度。
方法明確,國務院民政部門掛號的社會組織稱號依照國家有關規則經過批準的,能夠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掛號辦理機關掛號的社會組織稱號中心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際”“國際”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事)業范疇限定語,并且契合國家有關規則。社會組織稱號中的行(事)業范疇不得運用“榜首”“最高”“國家級”等具有誤導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意義的除外。
方法還對社會組織稱號中運用自然人名字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方法規則,社會團體稱號一般不以自然人名字命名,確有需要的,僅限于在科技、文化、衛生、教育、藝術范疇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杰出人物。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稱號以自然人名字作為字號的,需經該自然人同意。運用已故名人的名字作為字號的,該名人應當是在相關公益范疇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杰出人物。
此外,近年來,多地實踐中陸續出現社會組織將內部建立的辦事機構命名為“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狀況,混雜了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引起了大眾誤解,必定程度上存在危險隱患。為此,方法明確,社會組織內部建立的辦事機構稱號,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完畢,且差異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稱號,便于大眾愈加清晰辨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