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藏資源是經濟社會開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藏資源勘探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礦藏資源法修訂草案,突出加強礦藏資源勘探開發、建立儲藏和應急準則,促進礦藏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證國家礦藏資源安全,推進礦業高質量開展。
現行礦藏資源法施行30多年來,關于促進礦業開展,加強礦藏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維護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開展,礦藏資源領域呈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保證國家礦藏資源安全問題日益凸顯,現行法律亟需修正完善。
修訂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條,對現行礦藏資源法作出較為全面的修訂,包含加強政策支撐、完善礦業權準則、強化戰略性礦藏資源維護、完善相關礦業用地準則,突出加強礦藏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
修訂草案突出保證國家礦藏資源安全目標,著力為加強重要礦藏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進步節省集約利用水平、提升應急保供能力提供準則保證,全方位夯實國家礦藏資源安全準則根基。
修訂草案清晰建立礦藏資源儲藏和應急準則,增加“礦藏資源儲藏和應急”一章,規定國家構建產品儲藏、產能儲藏和產地儲藏相結合的戰略性礦藏資源儲藏體系,并就礦藏品儲藏的組織施行、產能儲藏的職責執行、戰略性礦藏資源儲藏地的劃定,以及呈現礦藏資源應急狀況時可以采納的處置辦法作了清晰規定。
修訂草案增加了“礦區生態修正”一章,清晰礦區生態修正職責主體;鼓勵社會資本參加礦區生態修正;清晰礦區生態修正應當經驗收合格;要求采礦權人按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