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礦產資源法施行30多年來,對于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礦產資源領域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問題日益凸顯,現行法律亟需修改完善。
修訂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條,對現行礦產資源法作出較為全面的修訂,包括加強政策支持、完善礦業權制度、強化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完善相關礦業用地制度,突出加強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
修訂草案突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目標,著力為加強重要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提高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升應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實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制度根基。
修訂草案明確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制度,增加“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一章,規定國家構建產品儲備、產能儲備和產地儲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并就礦產品儲備的組織實施、產能儲備的責任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地的劃定,以及出現礦產資源應急狀態時可以采取的處置措施作了明確規定。
修訂草案增加了“礦區生態修復”一章,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主體;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明確礦區生態修復應當經驗收合格;要求采礦權人按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