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關于《河南省水利工程辦理條例(修訂草案)》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
據省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河南省水利工程辦理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在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和辦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發揮水利工程歸納效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水利工程主體的多元化、水利工程辦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相關法令、法規和政策系統的完善,其相關規則已不習慣當前水利工程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該修訂草案共6章42條,包含總則、規劃與建設、辦理與運行、維護與利用、法令職責、附則。在“規劃與建設”一章中,該修訂草案提出,水利工程實施工程質量終身職責制。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勘測單位、規劃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職責人和直接職責人應當依照法令、法規的規則,在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負相應職責。
該修訂草案還提出,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應當依照確有需求、生態安全、可以繼續的水利工程論證準則,歸納考慮防洪、排澇、輸水、灌溉、航運、發電、生態等功能,實現水資源高效利用、水生態系統修復、水環境歸納治理、水災禍科學防治、水文化傳承維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歸納效益,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