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輪胎壓力應足夠。
2.在軟土地基上作業時,應在作業前對地基進行填充和壓實。機身有必要固定且安穩。
3.小型起重機不允許帶重物行走或無吊腿起吊。
4.小型起重機在操作過程中有必要短距離跋涉時,應恪守操作說明的規則。重物離地上的高度不能超過0.5米。重物有必要在跋涉的正前方,緩慢跋涉,地上應堅實平坦。吊裝后嚴禁長距離行走。
5.當小型起重機的吊臂挨近起吊的最大仰角時,應在卸貨前將重物放在地上上,并堅持繩子拉緊。吊臂應放在底部,然后解開,以避免起重機在卸載后向后歪斜。
6.在跋涉過程中,小型起重機的吊臂不得剛性靠在拖車上。拖車有必要用大約50 mm的橡膠帶進行緩沖,并且掛鉤在車輛前保險杠上不能太緊。小型起重機應將吊鉤提升到挨近極限的位置,并將其固定在吊臂上。
7.發動機啟動后,將油泵與動力輸出軸結合起來,以等待的速度預熱。只有當液壓油溫度達到30時,才能進行舉升操作。
8.支腿伸出并調平后,封閉支腿開關。如果地上松軟不平,則修整地上并放置枕木。吊裝作業有必要安全可靠后方可進行。
9.起吊重物時,不要忽然提起動臂。不要伸出或縮回動臂。
10.當吊臂完全伸出并運用輔佐吊臂時,仰角不應小于50℃。
11、運用小型起重機作業時,不允許超過額外起重能力的作業半徑,不允許斜拉斜吊。制止在前面起吊。
12.一般情況下,只有空吊鉤和重物才允許在額外起重量的30%范圍內運用自由落體踏板。緩慢操作,不要忽然下臺或放松。除自由落體外,請勿將腳放在自由落體踏板上。
13.小型起重機的蓄能器應堅持規則的壓力。低于或大于規則的壓力范圍不僅會使體系惡化,還會導致嚴重事故。
14.現場不允許攜帶重物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