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忠梅提到,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中心的黨中央大力推進生態文明體系改革,在治水興水管水方面統籌推進水災害防治、水資源節約、水生態保護批改、水環境處理,打開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作業,推進樹立水資源剛性束縛準則,全面推行河湖長制,推進用水權市場化買賣,深化生態保護補償準則改革,獲得顯著成效,為立法積累了老練經歷。黨的二十大報告將推進綠色開展,促進人與自然諧和共生,作為“我國式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其時,亟須修改完善以《水法》為根底法的水法系統,確保水事法則次序的諧和安穩,完結從“政策立異”到“法治立異”。
呂忠梅標明,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處理、兩手發力”的新時代治水思路,要求更加重視人與自然諧和共生,更加出色節約優先、保護優先、生態優先,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維的重要組成部分,亟須通過修訂《水法》加以貫徹落實。
“通過40多年的盡力,我國已樹立起以《水法》為中心,包括《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6部法則、20件行政法規、55件部門規章、1000余件當地性法規和當地政府規章在內的較為齊備的水事法則法規系統。近年來擬定的《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是我國以流域為單元的立法新模式,對《水法》原有準則有較大突破。”呂忠梅說,行政機構涉水相關功用大幅調整、當地水事立法不斷移風易俗等,都對作為水事根底性法則的《水法》提出了修訂的“硬”要求。
“發動《水法》修訂作業必要且可行。”關于《水法》修訂,呂忠梅建議,要樹立以確保水安全為根底,促進“人水諧和”、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開展、完結中華民族永續開展的立法宗旨;明晰《水法》的水事活動綜合法定位;擴展《水法》的調整規模;明晰以流域處理為主的處理體系;完善《水法》的邏輯結構等方面的相關建議。“要高度重視并處理好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