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清晰,公路工程建造項目招標招標活動的監管目標包含招標人、招標署理機構、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招標人、招標署理機構、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應依法依規參與招標招標活動,不得存在招標招標活動負面清單所制止的行為。
《方法》提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擔任全省公路工程建造項目招標招標活動監督的職業管理工作,詳細擔任省級以上開展和改革部分立項的公路工程建造項目招標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詳細擔任本轄區公路工程建造項目招標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方法》,對工程建造項目招標招標活動的監督查看包含專項查看和隨機檢查兩種方式,以隨機檢查方式為主,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開展工作。《方法》清晰了監督人員監督查看能夠采取的措施,以及監督人員監督查看制止行為;細化了招標招標活動中招標、招標、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合同履約等各個階段監督管理內容,以及異常景象的處置內容;規則了違法違規的處理、移送景象、監督人員違法處理和其他違法處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