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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定見》共十二條,重點對準入條件、用地規劃、稅收產出、開竣工要求等內容進行完善。福州市四城區工業園區外、符合規劃并歸入“三舊改造”城市更新規劃,且未列入土地儲備計劃的企業存量用地適用該《施行定見》。
為做好政策銜接,《施行定見》優化了準入條件,準入企業保留了歸納型總部企業和繼續運營10年以上(在此期間土地使用權人未發生變化)且在四城區納稅的企業。
此外,還清晰了用地規劃計算基數。《施行定見》清晰,“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越自有土地面積的10%,不足10畝的按10畝核定,總用地面積不超越30畝。企業自有土地小于10畝的(不含10畝),原則上不列入改造規模。具有準入條件的企業對用地規劃確有特別要求的,報市政府常務會研討審議。”
該《施行定見》調整了稅收產出,要求將一、二級地段稅收由1600元/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進步至2000元/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三、四級地段稅收不變,分別為12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五、六級地段稅收調整一致,均為600元/平方米。同時,細化稅收計取規范,提出稅收含項目建成后樓宇內自有企業和市域外新入駐企業的稅收奉獻。
為進一步紓解老城壓力,《施行定見》還引導企業前往三江口、晉安湖周邊開發建設總部大樓,全力構建城市新發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