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經過了經全面修訂的《江蘇省招標招標法令》。此次修訂進一步強化了招標人主體職責、評標專家辦理,嚴厲標準招標和招標署理服務行為,加大了違法招標招標行為沖擊力度。
原《江蘇省招標招標法令》自2004年實施以來,在標準我省招標招標行為、保護國家和市場主體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開展,我省招標招標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在總結各地最新實踐的基礎上,特別是結合疫情防控期間電子招標招標活動快速開展的需求,對原法令進行修訂。
為標準招標招標活動組織實施,修訂后的法令規定由開展改革部門牽頭建立招標招標議事協調機制,并在保持現有行政監督職責分工下,為鼓舞區域探究建立招標招標會集綜合監督的行政監管模式留下空間。法令還要求經過更好地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加強對買賣活動的監測剖析,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招標人和招標人是招標招標活動中最重要的兩個主體。關于前者,法令從保證招標自主權、標準招標人收購行為、進步招標程序的揭露透明度等方面作詳細規定;關于后者,重點從保證招標人權利、下降招標本錢、嚴厲標準招標行為等方面進行了標準,還特別結合實踐,對電子招標招標中一些新式違法行為的認定進行了清晰。法令從評標專家產生、嚴厲評標紀律、進步評標質量、強化評標專家動態辦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要求,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平、廉潔、勤勉地履行職責,嚴厲遵守評標紀律,進步評標質量,并對評審行為和定論承擔個人職責。
針對招標署理秩序,法令從加強招標署理組織及從業人員辦理,標準招標署理行為、招標招標協會加強職業自律和服務等方面作了標準,還鼓舞招標署理組織主動向省招標招標公共服務渠道提供組織、從業人員、事務開展等信息,由渠道向社會揭露,供招標人選擇署理組織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