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國家動力局印發關于《光伏電站開發建造辦理辦法》的告訴,告訴提到,國家動力局擔任全國光伏電站開發建造和運轉的監督辦理作業,電網企業承當光伏電站并網條件的執行或認定、電網接入、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等作業,合作各級動力主管部門分析測算電網消納能力與接入送出條件。有關方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等規定做好光伏電站的安全出產監督辦理作業。
國家動力局依托國家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信息辦理渠道組織開展并網在運光伏電站項目的建檔立卡作業。建檔立卡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造地點、項目業主、裝機容量、并網時刻、項目運轉狀態等信息。每個建檔立卡的光伏電站項目由系統自動生成項目編碼,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僅有身份識別代碼。
省級動力主管部門擔任做好本省(區、市)可再生動力發展規劃與國家動力、可再生動力、電力等發展規劃和重大布局的聯接,依據本省(區、市)可再生動力發展規劃、非水電可再生動力電力消納職責權重以及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等,擬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造方案。觸及跨省跨區外送消納的光伏電站,相關送受端省(區、市)動力主管部門在擬定可再生動力發展規劃、年度開發建造方案時應充分做好聯接。
光伏電站項目建造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造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各項準備作業,重點執行光伏電站項目的接網消納條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辦理、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
鼓舞光伏電站開展改造晉級作業,使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能和設備。光伏電站的撤除、設備回收與再使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使用和生態環境、安全出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方針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損壞與安全事故事件,鼓舞項目單位為設備回收與再使用創造便當條件。
告訴表明,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光伏電站項目辦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一起廢止。
原文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