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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儲能企業列入市場成員!《浙江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2022年修訂版)》印發!

            來源:全球起重機械網??人氣: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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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日,浙江省發改委印發《浙江省電力中長期買賣規矩(2022年修訂版)》。文件指出,商場成員包含各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買賣安排、電力調度安排、電力用戶、儲能企業等。買賣價格分為尖峰、頂峰、低谷價格和電度電價(一口價)四種,尖峰、頂峰和低谷時段依照浙江省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方針規矩的時段劃分承認。


            兩邊洽談買賣應約好:

            (一)年度兩邊洽談買賣意向協議,購售電兩邊應約好年度買賣總量及全年各月尖峰、頂峰和低谷時段的分化電量。

            (二)月度兩邊洽談買賣,購售電兩邊應約好月度買賣總量及月度尖峰、頂峰和低谷時段的買賣電量。

            (三)購售電兩邊應約好尖峰、頂峰和低谷時段的買賣價格。

            【文字解讀】《浙江省電力中長期買賣規矩(2022年修訂版)》

            近日,省展開變革委、浙江能監辦、省動力局聯合印發了《浙江省中長期電力買賣規矩(2022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規矩》),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過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變革的若干定見》(中發〔2015〕9號)《浙江省電力體制變革歸納試點方案》(浙政發〔2017〕39號)文件精神,依照《國家展開變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商場化變革的告訴》(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展開變革委工作廳關于安排展開電網企業署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告訴》(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國家展開變革委國家動力局印發<電力中長期買賣根本規矩>的告訴》(發改動力規〔2020〕889號)有關要求,對《浙江省中長期電力買賣規矩(2021年修訂版)》(浙發改動力〔2021〕427號)進行修訂。

            依照國家文件要求“展開電力現貨買賣的區域,可結合實踐,擬定與現貨買賣相聯接的電力中長期買賣規矩”。修訂過程中,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深入展開調研,多次舉行專題座談會,結合浙江省電力職業實踐狀況,尋求了省級相關部分、各設區市發改部分和各有關商場主體的定見,進行多次修正完善后,經省動力局2022年第31次局長工作會議、省展開變革委2022年第次委主任工作會議審議經過,并由省展開變革委、浙江動力監管辦、省動力局印發。

            二、整體考慮

            依據1439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電力職業展開實踐狀況,在《規矩》起草和修正過程中,側重把握了以下四個準則。

            一是堅持商場定價。依據國家發改價格〔2021〕1439號文的要求,有序放開悉數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商場,取消工商業目錄出售電價,進一步完善商場價格構成機制,堅持實施“買賣價格+輸配電價+政府存在的性基金及附加”順價模式承認價格,發揮商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效果。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盡可能少地修訂無關條款,以體現方針安穩性和連續性。一起,充分貫徹落實《浙江省統籌推動動力綠色低碳展開和保供穩價工作三年行動方案》(浙政辦發〔2022〕60號)相關規矩,重點修訂了2021年版《規矩》中涉及電子化簽約、基準谷電份額設置依據、商場主體合同結算次序、商場買賣限價、信息揭露等方面條款。

            三是堅持安全榜首。確保全面推動電力商場建造過程中電網安全安穩運轉和電力用戶的安穩供應,確保生產安全。強化商場準入、買賣合同、買賣價格的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標準有序。

            四是堅持開門辦文。廣泛尋求定見,11月4日在省發改委官網向全社會揭露尋求定見,并召集商場主體一起參加評論,累計收到各單位反應定見121條,力求平衡各方利益訴求。

            三、框架和首要內容

            《規矩》約20691字,共三個部分十章。

            (一)整體要求。包含一到三章。榜首章總則,論述了《規矩》擬定的意圖依據、適用規模、根本界說和實施主體等內容;第二章商場成員,首要對參加商場買賣的各類商場主體的權責、準入與退出、商場注冊處理、買賣根本要求進行了規矩;第三章買賣相關價格,清晰了商場買賣價格的構成機制。

            (二)安排實施。包含四到七章。第四章電力批發買賣和第五章電力零售買賣,首要規矩了各類買賣品種的買賣時序、申報電量承認、買賣出清、安全校核等買賣實施方法。第六章合同簽定與實施,承認了買賣合同的簽定和電量誤差處理實施方法;第七章計量與結算,清晰了各市商場主體計量結算的根本準則。

            (三)監督處理。包含八到十一章。第八章信息發表,界定了商場主體信息發表的規模和要求;第九章至十一章,首要針對商場干涉、爭議和違規處理等作了規矩。

            省展開變革委浙江動力監管辦省動力局關于印發

            《浙江省電力中長期買賣規矩(2022年修訂版)》的告訴

            各設區市展開變革委、寧波市動力局,省電力公司、省動力集團、各中央發電集團浙江分公司,浙江電力買賣中心,各有關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

            為貫徹落實電力體制變革工作要求,依據《國家展開變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商場化變革的告訴》(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我委對《浙江省電力中長期規矩(2021年修訂版)》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仔細貫徹實施。

            附件:《浙江省電力中長期買賣規矩(2022年修訂版)》

            浙江省展開和變革委員會國家動力局浙江監管工作室浙江省動力局

            2022年12年5日

            浙江省電力中長期買賣規矩(2022年修訂版)

            總則

            依據國家展開變革委、國家動力局《電力中長期買賣根本規矩》(發改動力規〔2020〕889號)《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上網電價商場化變革的告訴》(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改委工作廳關于安排展開電網企業署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告訴》(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浙江省電力體制變革歸納試點方案》(浙政發〔2017〕39號)和有關法令、法規、文件規矩,結合浙江實踐,擬定本規矩。

            本規矩適用于浙江電力商場展開的電力中長期買賣。現貨商場發動后,中長期買賣與現貨買賣聯接等相關事宜另行規矩。

            本規矩所稱的電力中長期買賣,首要是指契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商場主體,經過自主洽談、會集競價等商場化方法,展開的年、月等電力電量買賣。電力中長期買賣分為電力批發買賣和電力零售買賣。電力批發買賣是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經過電力買賣安排,與發電企業直接購買電能的買賣;電力零售買賣是指電力用戶向售電公司購買電能的買賣。

            電力商場成員應嚴格恪守商場規矩,自覺自律,不得利用商場分配位置或商場規矩的缺點,操作商場價格、危害其他商場主體的利益。

            商場主體有自主買賣的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商場正常運轉。

            浙江省展開和變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展開變革委)、國家動力局浙江監管工作室(以下簡稱浙江動力監管辦)、浙江省動力局(以下簡稱省動力局)一起牽頭編制或修訂本規矩,依據職能依法實施監管職責。

            商場成員

            商場成員包含各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買賣安排、電力調度安排、電力用戶、儲能企業等。

            權力和職責

            發電企業:

            (一)按規矩參加電力買賣,簽定和實施各類買賣合同,準時完結電費結算;

            (二)獲得公正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簽定并實施并網調度協議,恪守電力調度安排的一致調度;

            (四)依照電力企業信息發表和報送等有關規矩發表和供給信息,獲得商場化買賣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具有滿意參加商場化買賣要求的技能支持手法;

            (六)法令法規規矩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電力用戶:

            (一)依照規矩參加電力商場化買賣,簽定和實施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供給商場化買賣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以及相關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正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準時付出購電費、輔佐服務費用、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規發表和供給信息,獲得商場化買賣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恪守電力調度安排一致調度,在體系特別運轉狀況下(如事故、嚴峻供不應求等)按電力調度安排要求安排用電;

            (五)恪守政府電力處理部分有關電力需求側處理規矩,實施有序用電處理,合作展開錯避峰;

            (六)依法依規實施清潔動力消納職責;

            (七)具有滿意參加商場化買賣要求的技能支持手法;

            (八)法令法規規矩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不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一)依照規矩參加電力商場化買賣,簽定和實施商場化買賣合同,準時完結零售側電費賬單承認。供給電力中長期買賣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運營根本信息;

            (二)已在電力買賣安排注冊的售電公司不受供電運營區束縛,可在省內多個供電運營區參加商場化買賣。買賣目標為全省工商業電力用戶;

            (三)依法依規發表和供給信息,在政府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財物、運營狀況等狀況和信譽許諾,依法對公司嚴峻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時發布公司年報;

            (四)依照規矩向電力買賣安排、電力調度安排供給簽約零售用戶的總買賣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以及其他生產信息,獲得商場買賣、輸配電服務和簽約商場主體的根底信息等相關信息,承當用戶信息保密職責;

            (五)依法依規實施清潔動力消納職責;

            (六)具有滿意參加商場化買賣要求的技能支持手法;

            (七)法令法規規矩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一)具有不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悉數的權力和職責;

            (二)具有和承當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力和職責,按國家有關規矩和合同約好實施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當配電網安全職責,依照要求供給安全、牢靠的電力供應,確保許諾的供電質量契合國家、電力職業和浙江省標準;

            (四)依照要求擔任配電網絡的出資、建造、運營等工作,無輕視供給配電服務,不得干涉用戶自主挑選售電公司;

            (五)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企業具有該配電網運營權,并按規矩收取由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洽談承認的商場買賣價格、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含線損和政府性穿插補助)、配電網的配電價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配電區域內電力用戶承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規矩實施,由配電公司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

            (六)承當保密職責,不得走漏用戶信息;

            (七)法令法規規矩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電網企業:

            (一)確保電網以及輸配電設施的安全安穩運轉;

            (二)為商場主體供給公正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供給報裝、計量、抄表、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

            (三)建造、運轉、保護和處理電網配套技能支持體系,恪守電力調度安排的一致調度;

            (四)依照電力企業信息發表和報送等有關規矩發表和供給信息,向電力買賣安排供給支撐商場化買賣和商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依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矩完結與電力買賣安排的數據交互;

            (五)為未直接參加商場買賣、已直接參加商場買賣又退出的工商業用戶供給署理購電服務。確保居民(含實施居民電價的校園、社會福利安排、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工作用戶,下同)、農業用電,堅持價格安穩;

            (六)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準時完結電費結算;

            (七)按署理購電用戶電價為署理工商業用戶供給署理購電服務;按目錄出售電價為居民(含實施居民電價的校園、社會福利安排、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工作用戶,下同)、農業用戶供給供電服務;簽定和實施相應的署理購電合同和供用電合同;當售電公司不能實施配售電職責時,承當本身配電網供電區域內相關放開電力用戶的署理購電服務;

            (八)考慮時節改變、節假日安排等要素定時猜測署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分時段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線,確保居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獨自猜測;

            (九)依法依規實施清潔動力消納職責;

            (十)法令法規規矩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電力買賣安排:

            (一)參加擬定相應電力買賣規矩及實施細則;

            (二)供給各類商場主體的注冊服務;

            (三)依照規矩安排電力商場買賣,并擔任買賣合同的匯總處理;

            (四)供給電力買賣結算依據以及相關服務,依照規矩收取買賣服務費;

            (五)建造、運營和保護電力商場化技能支持體系;

            (六)依照電力企業信息發表和報送等有關規矩發表和發布信息,供給信息發布渠道,為商場主體信息發布供給便利,獲得商場成員供給的支撐商場化買賣以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

            (七)監測和分析商場運轉狀況,依法依規干涉商場,防備商場危險,并于事后向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及時陳述;

            (八)對商場主體違背買賣規矩、打亂商場秩序等違規行為向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陳述并合作查詢;

            (九)合作展開商場主體信譽評價,保護商場秩序;

            (十)法令法規規矩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電力調度安排:

            (一)擔任安全校核;

            (二)依據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擔任體系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安穩運轉;

            (三)向電力買賣安排供給安全束縛邊界和必開機組組合、必開機組發電量需求、影響限額的停電檢修、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等數據,合作電力買賣機組實施商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轉方法,確保電力買賣成果的實施(因電力調度安排本身原因形成實踐實施與買賣成果誤差時,由電力調度安排地址電網企業承當相應的經濟職責),確保電力商場正常運轉;

            (五)依照電力企業信息發表和報送等有關規矩發表和供給電網運轉的相關信息,供給支撐商場化買賣以及商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依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矩完結與電力買賣安排的數據交互;

            (六)法令法規規矩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商場準入與退出

            參加電力商場化買賣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歷、財務獨立核算、信譽杰出、能夠獨立承當民事職責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在外)經法人單位授權,能夠參加相應電力買賣。

            商場主體資歷采納注冊制度。參加電力商場化的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應契合國家、浙江省有關準入條件,在浙江電力買賣安排完結注冊后,可參加商場買賣。浙江電力買賣安排依據商場主體注冊狀況,及時匯總構成商場主體目錄,并向浙江動力主管部分存案,及時向社會發布。

            發電企業商場準入條件:

            (一)依法獲得發電項目核準或存案文件,依法獲得或許豁免獲得電力事務答應證(發電類);新投產機組在獲得電力事務答應證前,按電力事務答應及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有關規矩參加商場買賣;

            (二)并網自備電廠參加電力商場化買賣,須公正承當發電企業社會職責、承當國家依法合規樹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方針性穿插補助、付出體系備用費,獲得電力事務答應證(發電類),達到能效、環保要求,并參加電網輔佐服務與查核;

            (三)除居民、農業相關確保性電源外,其它各類電源的省內外發電企業參加電力商場化買賣,省外以點對網專線輸電方法(含網對網專線輸電但清晰配套發電機組的狀況)向浙江省送電的發電企業,視同省內發電機組參加浙江電力商場化買賣。

            電力用戶商場準入條件:

            浙江省內悉數工商業用戶。其中,直接與發電企業展開電力買賣的工商業用戶統稱為“批發商場用戶”,110kV及以上的電力用戶能夠挑選參加電力批發買賣,并視狀況擴展批發商場用戶參加電壓等級規模;其余工商業用戶統稱為“零售用戶”,由售電公司署理參加電力零售買賣。

            (一)具有燃煤自備電廠的用戶應當按規矩承當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方針性穿插補助和體系備用費等;

            (二)契合電網接入標準,滿意電網安全技能要求,與電網企業簽定正式供用電協議;

            (三)微電網用戶應滿意微電網接入體系的條件;

            (四)具有相應的計量才能或許替代技能手法,滿意商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售電公司商場準入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掛號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財物要求:

            1.財物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

            2.財物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不含)人民幣的,能夠從事年售電量不超越30億千瓦時的售電事務。

            3.財物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不含)人民幣的,能夠從事年售電量不超越60億千瓦時的售電事務。

            4.財物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束縛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售電公司應具有10名及以上具有勞動聯系的全職專業人員。專業人員應把握電力體系根本技能、經濟專業知識,具有危險處理、電能處理、節能處理、需求側處理等才能,有電力、動力、經濟、金融等職業3年及以上工作經驗。其中,至少具有1名高檔職稱和3名中級職稱的專業處理人員,技能職稱包含電力、經濟、管帳等相關專業。

            (四)運營場所和技能支持體系。售電公司應具有固定運營場所及能夠滿意參加商場買賣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定、客戶服務等功能的電力商場技能支持體系和客戶服務渠道,參加電力批發商場的售電公司技能支持體系應能接入電力買賣渠道。

            (五)信譽要求。售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首要股東具有杰出的財務狀況和信譽記載,并依照規矩要求做出信譽許諾,確保誠實守信運營。董事、監事、高檔處理人員、從業人員無失期被實施記載。

            (六)發電企業、電力建造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能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職業和節能服務公司所屬售電公司(含全資、控股或參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歷,獨立運營。上述公司請求運營規模增項展開售電事務的,新展開的同一筆買賣中不能一起作為買方和賣方。

            (七)電網企業(含相關企業)所屬售電公司(含全資、控股或參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歷并且獨立運營,確保售電事務從人員、財務、工作地址、信息等方面與其他事務隔離,不得經過電力買賣安排、電力調度安排、電網企業獲得售電競爭方面的合同商務信息以及超越其他售電公司的優勢權力。

            (八)法令、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矩的其他條件。

            參加商場買賣的批發商場用戶和零售用戶兩類電力用戶,全電量進入電力商場。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合同期限不超越12月31日。

            售電公司在實施完一切買賣合同和買賣結算的狀況下,可自愿請求退出商場。售電公司自愿請求退出售電商場的,應提早45個工作日向電力買賣安排提交退出請求,清晰退出原因和方案的停止買賣月。停止買賣月之前(含當月),購售電合同由該售電公司繼續實施。在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協調下,自愿退出售電公司應在停止買賣月之前經過自主洽談的方法完結購售電合同處理;自愿退出售電公司未與購售電合同各方就合同革除洽談一致的,須繼續參加商場化買賣,直至購售電合同實施結束或合同各方贊同停止實施。對繼續實施購售電合同確實存在困難的,其批發合同及電力用戶依照有關要求由保底售電公司承受。電力用戶在實施完一切買賣合同和買賣結算后未簽定新買賣合同的,由電網企業署理購電,實施1.5倍署理購電價格。

            商場主體注冊信息改變或許吊銷注冊,應向電力買賣安排提出注冊信息改變或吊銷注冊請求,經公示贊同后,方可改變或許吊銷注冊,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當已完結注冊的商場主體不能繼續滿意商場準入條件時,給予必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結束后,依然不能滿意商場準入條件的,經查詢核實后吊銷注冊并從商場主體目錄中剔除,電力買賣安排應及時將吊銷注冊的狀況陳述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和浙江動力監管辦。

            商場主體存在違背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和商場規矩等情形的,由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依據職能安排查詢,按有關法令法規和商場規矩作出相應處理。

            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或許自愿退出商場的、用戶在無正當理由狀況下改由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的,按合同約好的違約條款實施,電力用戶實施1.5倍署理購電價格,電網企業要依法最大極限滿意電力用戶的用電需求。

            依據相關規矩,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商場的,其一切已簽定但沒有實施的購售電合同優先經過自主洽談的方法,在10個工作日內完結處理;自主洽談期滿,退出售電公司未與合同購售電各方就合同革除洽談一致的,由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尋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愿,經過電力商場買賣渠道以轉讓、拍賣等方法轉給其他售電公司;經合同轉讓、拍賣等方法仍未完結處理的,已簽定沒有實施的購售電合同停止實施,零售用戶能夠與其他售電公司簽定新的零售合同,否則由保底售電公司署理該部分零售用戶,并依照保底售電公司的相關條款與其簽定零售合同,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電力用戶無法履約的,應至少提早30個工作日書面奉告電網企業、相關售電公司、電力買賣安排以及其他相關方,并向電力買賣安排提交吊銷注冊請求,將一切已簽定的購售電合同實施結束,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商場注冊

            參加浙江電力商場化買賣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由售電公司署理的用戶在外),依照許諾、注冊、存案的流程,在電力買賣渠道處理商場注冊手續,獲取買賣資歷。

            許諾流程: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按固定格式的信譽許諾書,精確填寫相關信息,由本單位法人代表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注冊流程: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電力買賣渠道處理注冊,填寫包含企業根本信息、商務信息、機組信息以及用電單元信息等注冊信息,掃描上傳公司運營執照等資料。電力買賣安排在收到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注冊請求后,對注冊信息資料進行方法查看,并將查看成果奉告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對資料供給不全或不標準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按要求對信息和資料進行補充和完善。

            存案流程:電力買賣安排按月匯總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注冊狀況,向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存案。

            參加浙江電力商場化買賣的售電公司,處理注冊時,應按固定格式簽署信譽許諾書,并經過電力買賣渠道向電力買賣安排提交以下資料:工商注冊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一致社會信譽代碼、財物和從業人員信息、開戶信息、運營執照、財物證明、運營場所和技能支持體系證明等資料。

            (一)運營執照運營規模必須清晰具有電力出售、售電或電力供應等事務事項。

            (二)需供給財物證明包含,具有資質、無不良信譽記載的管帳事務所出具的該售電公司近3個月內的財物評估陳述,或近1年的審計陳述,或近6個月的驗資陳述、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本錢證明。關于樹立時刻不滿6個月的售電公司,需供給自商場監督處理部分注冊以后到請求商場注冊時的財物評估陳述,或審計陳述,或驗資陳述、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本錢證明。

            (三)從業人員需供給能夠證明售電公司全職在職員工近3個月的社保繳費記載、職稱證書。從業人員不能一起在兩個及以上售電公司重復任職。

            (四)運營場所證明需供給商業地產的產權證明或1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運營場所照片等。

            (五)接入電力買賣渠道的售電公司技能支持體系,需供給安全等級陳述和軟件著作權證書以及渠道功能截圖,關于購買或租借渠道的還需供給購買或租借合同。

            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需供給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規模、電力事務答應證(供電類)等相關資料。除電網企業存量財物外,現有契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能開發區和其他企業建造、運營配電網的,實施相應的注冊程序后,可自愿轉為具有配電事務的售電公司。

            承受注冊后,電力買賣安排要經過電力買賣渠道、“信譽我國”網站等政府指定網站,將售電公司滿意注冊條件的信息、資料和信譽許諾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電力買賣安排收到售電公司提交的注冊請求和注冊資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結資料完整性查看,并在滿意注冊條件后完結售電公司的注冊手續。關于售電公司提交的注冊資料不契合要求的,電力買賣安排應予以一次性書面奉告。

            公示期滿無貳言的售電公司,注冊手續自動收效。電力買賣安排將公示期滿無貳言的售電公司歸入自主買賣商場主體目錄,實施動態處理并向社會發布。

            電力買賣安排應對公示期間被提出貳言的售電公司的貳言狀況進行查詢核實,并依據核實狀況分類處理。

            (一)如因公示資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間產生人員等改變而產生貳言,售電公司能夠補充資料請求再公示。

            (二)如因資料造假產生貳言,售電公司自接到電力買賣安排關于貳言的奉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法作出合理解說,電力買賣安排停止其公示,退回售電公司的注冊請求,將狀況報送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

            電力買賣安排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注冊狀況向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存案,并經過電力買賣渠道、“信譽我國”網站等政府指定網站向社會發布。

            商場主體注冊信息產生變化時,應在電力買賣渠道提出注冊信息改變請求。電力買賣安排完結信息改變方法查看后,注冊信息改變收效。

            商場刊出首要包含自愿退市刊出和與強制退市刊出。

            (一)自愿退市刊出是指商場主體因本身原因自動要求退出電力商場,刊出商場注冊的行為。

            (二)強制刊出是指商場主體違約、違背相關規矩等原因,被迫退出電力商場,電力買賣安排按規矩強制吊銷其注冊資歷的行為。

            售電公司的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財物總額等改變屬于信息改變范疇。售電公司請求注冊信息改變的,應再次實施公示手續。

            商場主體需確保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精確性。如商場主體供給虛偽注冊資料、以及電力用戶非法一起與多個售電公司在一個合同周期內簽署購售電合同而形成的丟失,均由職責方承當。電力買賣安排收到商場主體提交的注冊請求和注冊資料后,準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結資料完整性核驗。

            商場買賣根本要求

            浙江電力商場化買賣分為電力批發買賣和電力零售買賣。

            電力批發買賣是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批發商場用戶之間經過商場化方法進行電力買賣活動的總稱。電力零售買賣是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展開的電力買賣活動的總稱。

            電力批發買賣可選用兩邊洽談、會集競價、渠道掛牌等方法進行,其中電力買賣兩邊的供需信息應在電力買賣渠道上發布。

            (一)兩邊洽談買賣是指商場主體之間自主洽談買賣電量(電力)、電價,構成兩邊洽談買賣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承認后構成的買賣。

            (二)會集競價買賣是指商場主體經過電力買賣渠道申報電量、電價,電力買賣安排進行商場出清,經電力調度安排安全校核后,承認最終的成交目標、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

            (三)渠道掛牌買賣是指商場主體經過電力買賣渠道,將需求電量或答應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契合資歷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承受該要約的請求。

            商場用戶(除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用戶以外)分為批發商場用戶和零售用戶,批發商場用戶指能夠參加電力批發買賣的用電企業;零售用戶指除批發商場用戶以外的其他用電企業。一切商場用戶均須全電量參加商場買賣,其悉數用電量按商場規矩進行結算。

            現階段,批發商場用戶能夠挑選以下兩種方法之一參加電力中長期買賣:

            (一)參加電力批發買賣,即與發電企業展開年度(月度)兩邊洽談買賣,直接參加月度會集競價買賣和渠道掛牌買賣。

            (二)參加電力零售買賣,即悉數電量在同一合同周期內準則上經過一家售電公司購電。挑選經過售電公司購電的批發商場用戶視同零售用戶。

            零售用戶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只可挑選向一家售電公司購電,不得一起與兩家及以上售電公司簽定購售電合同。

            同一出資主體(含相關企業)所屬的售電公司,所占商場份額均不得超越20%。

            契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能夠與售電公司、批發商場用戶簽定年度(月度)兩邊協議,也可直接參加月度會集競價買賣和渠道掛牌買賣。

            契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能夠署理電力用戶參加電力商場,能夠與契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簽定年度(月度)兩邊協議,也能夠直接參加月度會集競價買賣和渠道掛牌買賣。

            買賣相關價格

            電力中長期買賣的買賣價格由商場主體經過兩邊洽談、會集競價、掛牌等商場化方法構成,第三方不得干涉,買賣價格含環保和超低排放電價。

            兩邊洽談買賣的買賣價格依照兩邊合同約好實施;會集競價買賣價格依照邊沿價格一致出清承認;掛牌買賣價格依照摘牌成交電價承認。買賣價格分為尖峰、頂峰、低谷價格和電度電價(一口價)四種,尖峰、頂峰和低谷時段依照浙江省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方針規矩的時段劃分承認。買賣期間,國家調整我省發電側上網電價的,各類買賣價格不作調整。

            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或批發商場用戶的批發側合同電量的結算價格即為買賣價格;批發商場用戶的用電價格由買賣價格、輔佐服務費用、輸配電價(含線損及穿插補助)、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輸配電價、相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國家及浙江省有關規矩實施。商場用戶繼續實施根本電價、功率因數查核等電價方針。買賣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依據買賣價格構成的用戶分時電價峰谷份額低于浙江省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方針要求的,結算時用戶的用電價格依照分時電價方針規矩的起浮份額實施。

            單一發電企業與單一商場主體成交的單筆兩邊洽談買賣電量的谷電份額準則上不低于本年度電力中長期基準谷電占比。單一發電企業的月度總合同成交電量(即當月悉數月度買賣合同電量與本年度已成交電量的當月分月電量之和)的谷電份額準則上不低于本年度電力中長期基準谷電占比,若該發電企業月度合同成交谷電份額缺乏,低谷電量缺乏部分(以下簡稱低谷缺額電量)歸入該發電企業的年度電力中長期總結算電量(即總合同電量與低谷缺額電量之和),優先結算。年度電力中長期基準谷電占比準則上歸納參考上一年度全職業用戶和直接參加商場買賣用戶的谷電份額承認。

            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用戶電價由署理購電價格(含均勻上網電價、輔佐服務費用、署理購電用戶分攤費用或共享收益折價等)、輸配電價(含線損及方針性穿插補助)、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署理購電價格依據電網企業署理工商業用戶購電費(含誤差電費)、署理工商業用戶購電量等承認。署理購電價格疊加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作為電度電價,依照浙發改價格〔2021〕377號規矩的時段起浮份額構成分時結算價格。

            已直接參加商場買賣在無正當理由狀況下改由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的用戶、具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且由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為電網企業署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已直接參加商場買賣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商場買賣;沒有直接參加商場買賣的高耗能用戶準則上要直接參加商場買賣,暫不能直接參加商場買賣的由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署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電網企業署理上述用戶購電構成的增收收入,歸入其為確保居民、農業用電價格安穩產生的新增損益統籌考慮。

            電網企業為確保居民、農業用電價格安穩產生的新增損益(含誤差電費),按月由整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共享。直接參加電力現貨買賣的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應與發電企業在買賣合同中約好分時結算方法,包含但不限于分時電價或具體分時結算曲線(組)等。

            現貨商場運轉時,直接參加現貨商場的用戶和售電公司的中長期買賣合同電量,以及其對應發電企業的中長期買賣合同電量,若已約好電力曲線、交割結算節點和相應結算價格,則依照合同約好實施;若未約好則依照國家發布的典型曲線將其尖峰、頂峰、低谷電量分化至每個最小結算時段構成電力曲線,交割結算節點為負荷中心節點。

            會集競價買賣中,為避免商場操作及惡性競爭,可對報價設置上限;參加商場買賣機組發電才能顯著大于用電需求時,可對報價設置下限。零售商場買賣中,電力主管部分可依據商場運營狀況按規矩設置價格上下限,并定時發布或調整。

            電力批發買賣

            榜首節買賣時序安排

            電力中長期買賣現階段首要展開電能量買賣、發電權買賣、合同轉讓買賣、綠電買賣等。電力批發買賣方法包含年(多月、月、月內)度兩邊洽談、會集競價、掛牌買賣等。

            準則上每年12月展開次年年度兩邊洽談買賣,在12月底前完結。商場主體經過兩邊洽談,依據買賣成果,簽定年度兩邊洽談買賣合同。依據年度兩邊洽談買賣狀況,當令安排展開年度掛牌買賣。依據月度用電需求,當令安排展開月度兩邊洽談買賣、月度會集競價買賣、月度(月內)掛牌買賣。

            第二節兩邊洽談買賣

            參加兩邊洽談買賣的商場主體包含準入的發電企業、批發商場用戶、售電公司。

            兩邊洽談買賣應約好:

            (一)年度兩邊洽談買賣意向協議,購售電兩邊應約好年度買賣總量及全年各月尖峰、頂峰和低谷時段的分化電量。

            (二)月度兩邊洽談買賣,購售電兩邊應約好月度買賣總量及月度尖峰、頂峰和低谷時段的買賣電量。

            (三)購售電兩邊應約好尖峰、頂峰和低谷時段的買賣價格。

            年度(月度)兩邊洽談買賣發動前,電力調度安排向電力買賣安排供給以下信息,經過電力買賣渠道等方法發布年度(月度)兩邊買賣相關商場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標的年(標的月)省內全社會、統調口徑電力電量供需猜測。

            電力買賣安排經過電力買賣渠道發布年度(月度)商場買賣相關商場信息和買賣公告,包含但不限于:

            (一)標的年(標的月)省內全社會、統調口徑電力電量供需猜測;

            (二)標的年(標的月)發電企業可參加年度(月度)兩邊洽談買賣電量的上限,電量上限由買賣工作告訴承認;

            (三)商場成員準入名單、買賣開始時刻、買賣截止時刻、成果發布時刻等。

            兩邊洽談買賣意向經過電力買賣渠道按規矩的模板格式提交購售電合同至電力買賣安排,申報時刻以買賣公告為準。申報截止時刻之前,商場主體可在恣意時刻修正兩邊洽談買賣意向,但兩邊買賣一方申報、另一方承認后不得再修正。

            電力買賣安排依據發電企業答應買賣電量上限和批發商場用戶、售電公司答應買賣電量上限對兩邊洽談意向進行標準性查看,構成兩邊洽談無束縛買賣成果,并發布,一起轉送電力調度安排進行發電側安全校核。

            電力調度安排準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結年度兩邊洽談買賣的安全校核,2個工作日內完結月度兩邊洽談買賣安全校核,并將校核成果及校核說明返回電力買賣安排。

            未經過安全校核的部分,由電力買賣安排依照兩邊洽談買賣電量等份額調減,直至經過安全校核。

            電力買賣安排發布經過安全校核后的兩邊洽談買賣成果及安全校核說明。買賣成果發布后,買賣兩邊簽署正式兩邊洽談買賣合同。

            第三節會集競價買賣

            參加會集競價買賣的主體包含準入的發電企業、批發商場用戶、售電公司。

            月度會集競價按單一電量、單一價格報價,一致出清,中標的售電公司/批發用戶依據本身需求將出清電量拆分為分時電量與一口價電量,其中分時電量、價格按份額拆分為分時電量和分時電價。

            電力買賣安排經過電力買賣渠道發布年度(月度)商場買賣相關商場信息和買賣公告,包含但不限于:

            (一)商場成員準入規模、買賣開始時刻、買賣截止時刻、成果發布時刻等;

            (二)會集競價買賣報價及出清規矩等;

            (三)各商場主體申報限額等。

            會集競價買賣申報要求如下:

            (一)各商場主體均經過電力買賣渠道一致申報,以申報截止前最終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二)賣方申報(發電企業)實施六段式報量、報價,報價價格逐段遞加;

            (三)買方申報(批發商場用戶和售電公司)實施六段式報量、報價,報價價格逐段遞減。

            月度會集競價買賣排序與出清

            (一)月度會集競價買賣選用邊沿一致出清方法,依照“價格優先準則”對買方申報價格由高究竟排序,賣方申報價格由低到高排序;

            (二)按商場邊沿成交價格一致出清,若買方與賣方邊沿成交價格不一致,則按兩個價格算術均勻值實施;

            (三)若出清價格由兩家及以上報價承認,則按各家該報價段所報電量份額分配成交電量。

            (四)若發電企業總申報電量缺乏署理購電競價電量,已申報電量悉數中標并按當次最高申報價格結算,缺乏部分電量按剩下發電容量份額分攤至各統調發電企業,準則上依照當次最低報價結算。

            電力買賣安排將無束縛買賣成果經過電力買賣渠道發布,并一起推送電力調度安排進行發電側安全校核。

            電力調度安排在2個工作日內完結安全校核,構成有束縛買賣成果。如存在未經過安全校核的機組,電力買賣安排依據安全校核成果及會集競價出清方法進行二次出清。

            電力調度安排應將有關機組未經過安全校核的原因一起轉交買賣安排,由電力買賣渠道向商場主體發布。

            電力買賣渠道向商場主體發布有束縛買賣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

            買賣成果發布后,買方和賣方應及時對買賣成果進行核對,若有問題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買賣安排提出,由電力買賣安排會同電力調度安排進行解說。逾期未提出問題的,視為無貳言。買賣出清后公告的各方買賣成果,具有與紙質合同平等法令效力。

            第四節掛牌買賣

            掛牌買賣依照尖峰、頂峰、低谷時段進行買賣安排。購售電兩邊均能夠掛牌,可分段申報、分段成交。

            同一筆掛牌電量若被多個商場主體摘牌,則依照摘牌“時刻優先”準則依序構成合同;若時刻優先級相同,則按申報份額分配買賣電量。電力買賣渠道即時翻滾更新剩下買賣空間。

            商場主體申報總電量不得超越掛牌買賣電量上限。掛牌買賣閉市后,電力買賣安排于第2個工作日對渠道掛牌買賣意向進行審核、匯總,構成渠道掛牌無束縛買賣成果,并經過電力買賣渠道發布,一起推送電力調度安排進行發電側安全校核。電力調度安排準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完結安全校核。未經過安全校核的,由電力買賣安排依照渠道掛牌買賣電量等份額調減,直至經過安全校核。

            電力零售買賣

            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經過在買賣渠道簽定零售合同進行綁定,具體參照《浙江省電力零售商場處理方法》實施。

            電網企業每月定時向電力買賣安排推送一切參加中長期零售買賣用戶(含售電公司簽約用戶)的月度尖峰、頂峰、低谷分時段總用電量等相關信息,電力買賣安排以此供給批發商場月度結算依據,推送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用戶改變售電公司包含用戶與售電公司聯系的樹立、改變、革除。

            (一)用戶與售電公司樹立購售電聯系時,應一起滿意以下條件:

            1.請求用戶無欠費;

            2.請求用戶已與售電公司簽定購售電合同;

            3.售電公司已在電力買賣安排完結商場注冊;

            (二)用戶與售電公司改變購售聯系時,應一起滿意以下條件:

            1.請求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改變類在途流程;

            2.請求用戶擬轉至的售電公司已在電力買賣安排注冊;

            3.請求用戶應供給與原售電公司革除購售電合同的證明資料;

            4.請求用戶已與新售電公司簽定購售電合同。

            (三)用戶與售電公司革除購售聯系時,應一起滿意以下條件:

            1.請求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改變類在途流程;

            2.請求用戶應供給與售電公司革除購售電合同的證明資料。

            3.請求用戶產生破產、清算等狀況下革除購售電合同,按國家有關規矩實施。

            合同簽定與實施

            合同簽定

            各商場主體應參照浙江動力監管辦、電力買賣中心供給的合同演示文本簽定各類電力買賣合同。

            電力中長期合同(協議)首要包含以下類型:

            (一)售電公司與其署理的電力用戶簽定的購售電合同;

            (二)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簽定的年度(月度)兩邊洽談買賣合同;

            (三)售電公司(批發商場用戶)與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簽定的輸配電服務合同或參加買賣許諾書;

            (四)電力買賣安排出具的電力買賣中標告訴書有束縛電力買賣成果,與合同具有平等效力。

            各類買賣合同準則上應當選用電子合同簽定,電力買賣渠道應當滿意國家電子合同有關規矩的技能要求,商場成員應當依法運用牢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平等效力。初期可視狀況設置過渡期,一起選用電子合同和紙質合同。

            暫無法直接參加商場買賣的工商業用戶可由電網企業署理購電,與電網企業簽定署理購電合同。在規矩時限內,未直接參加商場買賣、也未與電網企業簽定署理購售電合同的用戶,默許由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由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可在每季度最終15日前挑選下一季度起直接參加商場買賣,電網企業署理購電也相應停止。

            合同實施

            現貨商場未運轉時,電力買賣安排依據年度兩邊洽談買賣和年度掛牌買賣的月度電量分化安排、月度兩邊洽談買賣電量、月度會集競價買賣和月度掛牌買賣成交成果,構成發電企業的電力中長期買賣電量月度發電安排。電力調度安排擔任依據經安全校核后的商場買賣月度電量和其他發電方案,合理安排電網運轉方法。現貨商場運轉時,電力中長期合同轉化為差價合約實施。電力買賣安排應按月將月度發電安排報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和浙江動力監管辦。

            電力體系產生緊急狀況時,電力調度安排可依據安全優先的準則實施調度,并于事后向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和浙江動力監管辦書面陳述事情經過。緊急狀況導致的經濟丟失,有清晰職責主體的,由相關職責主體承當經濟職責。

            合同電量誤差處理

            現貨商場未運轉時,年度合同的實施周期內,在購售輸電三方一致贊同的根底上,堅持后續月度尖峰、頂峰、低谷總電量均不變的前提下,答應在本月修正后續月的合同分月方案,修正后的分月方案需求提交電力調度安排安全校核并報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和浙江動力監管辦后實施。現貨商場運轉時依照現貨運轉機制實施。

            批發商場用戶或售電公司能夠經過參加月度競價買賣等方法操控合同電量誤差。

            發電企業、批發商場用戶、售電公司電力中長期買賣的合同誤差電量,采納“月結月清”的方法結算誤差電量,不翻滾調整。

            計量和結算

            計量

            電網企業應當依據商場運轉需求為商場主體設備契合國家技能標準的計量設備;計量設備準則上設備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設備計量設備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電力用戶應分電壓等級分戶號計量。同一個工商運營執照,依照戶號別離參加買賣。如計量點存在居民、農業等與工業電量混合計量的狀況,應在合同中清晰拆分方法。為核算售電公司月度電量的誤差,應依照電網企業清晰的計量點,做匯總核算。

            電網企業應依照電力商場結算要求定時抄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設備數據,并依照相關規矩提交電力買賣安排和相關商場成員。

            結算的根本準則

            電力買賣安排擔任向商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商場主體依據相關規矩進行結算。

            各商場主體堅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付出方法不變,并由電網企業承當用戶側欠費危險,確保買賣電費資金安全。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批發商場用戶電量電費依照電力買賣安排出具的結算依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按月清算、結賬。

            電力用戶的根本電費、政府基金及附加、輸配電價、功率因數調整等依照現行方針實施,結算時購電價格按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起浮份額實施。

            電力買賣安排向各商場主體(零售用戶在外)供給結算依據,包含以下部分:

            (一)發電企業的結算依據。包含本月電力中長期商場實踐上網電量、每筆合同結算電量/電價、買賣合同誤差電量/電價,每筆合同結算費用、買賣合同誤差費用等信息;

            (二)批發商場用戶的結算依據。包含該用戶分戶號和電壓等級的實踐用電量、每筆合同結算電量/電價、買賣合同誤差電量/電價,每筆合同結算費用、買賣合同誤差費用、總結算費用等信息;

            (三)零售用戶的結算依據。電網企業依據電力買賣渠道傳遞的合同及綁定聯系、零售套餐等信息及抄表電量,核算零售買賣電費,經售電公司承認后,疊加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分攤(共享)費用、輔佐服務費用等費用后,構成零售用戶結算總電費,出具零售用戶電費賬單。現貨商場運轉期間,輔佐服務等費用結算另行清晰。由售電公司署理的批發商場用戶的結算依據按零售用戶規矩實施;

            (四)售電公司的結算依據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批發商場中與發電企業簽定的每筆合同結算電量/電價、買賣合同誤差電量/電價,每筆合同結算費用、買賣合同誤差費用等,由電力買賣安排供給,電力買賣安排與售電公司承認;二是零售商場中與其簽約的電力用戶合同結算電量/電價、合同誤差電費,由電網企業供給。上述兩部分電費別離記賬、結算;

            (五)電力買賣安排將承認后的電力中長期結算依據供給給電網企業,包含合同結算費用、買賣合同誤差費用、總結算費用等;

            (六)發電企業接納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校核承認,如有貳言在3個工作日內告訴電力買賣安排,逾期則視同沒有貳言。批發商場用戶、售電公司接納批發商場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校核承認,如有貳言在應在2個天然日內告訴電力買賣安排,逾期則視同沒有貳言。

            批發商場買賣合同誤差費用由電力買賣安排核算,并按規矩供給結算依據,反應給商場主體。批發商場用戶買賣合同誤差費用由電網企業在電費清單中單項列示;售電公司誤差調整電費歸入與電網企業結算規模,依照對沖抵消成果開具發票并單項列示;發電企業誤差調整電費在向電網企業開具上網或買賣電費發票中扣減并單項列示。

            售電公司可參照本規矩在購售電合同中與零售用戶約好買賣合同誤差費用處理方法。

            關于同一商場成員,多個用電戶號一起簽定電力中長期買賣合同的狀況,依照各用電戶號的實踐用電量進行合同結算電量的拆分。

            現貨商場運轉時,各類中長期合同轉化為差價合約,依照現貨商場規矩進行結算。

            電力用戶的結算

            當批發商場用戶月度實踐分時電量超越月度合同對應分時電量時,月度合同內分時電量按合同約好價格進行結算,超出部分按當月最近一次、最短周期會集競價買賣價格結算;當批發商場用戶月度實踐分時用電量低于月度合同對應分時電量時,月度實踐分時用電量按買賣先后次序以合同約好價格進行結算。

            批發商場用戶能夠經過月度兩邊洽談買賣、月度會集競價買賣、月度掛牌買賣、年度合同分月方案調整、合同轉讓買賣等方法,躲避電量誤差調整危險;在此根底上,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與當月合同電量的誤差,歸入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一)當批發商場用戶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超越月度合同電量時,依照誤差份額別離處理如下:

            1.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100%至105%之間時,不進行誤差查核;

            2.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105%至120%之間時,高于105%差值電量部分,依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3.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120%以上時,高于120%差值電量部分,依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10%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月度合同電量105%與120%之間的差值電量即15%月度合同電量依照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二)當批發商場用戶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低于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時,依照誤差份額別離處理如下:

            1.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95%至100%之間時,不進行誤差查核;

            2.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80%至95%之間時,低于95%差值電量部分,依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3.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80%以下時,低于80%差值電量部分,依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10%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月度合同電量80%與95%之間的差值電量即15%月度合同電量依照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零售用戶電量電費和買賣合同誤差費用由電網企業依據電力買賣渠道推送的零售合同信息進行結算。

            售電公司的結算

            當售電公司月度實踐分時電量超越月度合同對應分時電量時,月度合同內分時電量按合同約好價格進行結算,超出部分按當月最近一次、最短周期會集競價買賣價格結算;當售電公司月度實踐分時用電量低于月度合同對應分時電量時,月度實踐分時用電量按買賣先后次序以合同約好價格進行結算。

            售電公司能夠經過月度兩邊洽談買賣、月度會集競價買賣、月度掛牌買賣、年度合同分月方案調整等方法,躲避電量誤差調整危險;在此根底上,尖峰、頂峰、低谷分時段實踐用電量與當月合同電量的誤差,歸入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一)當售電公司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超越月度合同電量時,依照誤差份額別離處理如下:

            1.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100%至105%之間時,不進行誤差查核;

            2.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105%至120%之間時,高于105%差值電量部分,依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3.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120%以上時,高于120%差值電量部分,依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10%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月度合同電量105%與120%之間的差值電量即15%月度合同電量依照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二)當售電公司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低于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時,依照誤差份額別離處理如下:

            1.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95%至100%之間時,不進行誤差查核;

            2.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80%至95%之間時,低于95%差值電量部分,依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3.尖峰、頂峰、低谷時段實踐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80%以下時,低于80%差值電量部分,依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10%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月度合同電量80%與95%之間的差值電量即15%月度合同電量依照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三)售電公司與其署理的電力用戶的買賣合同誤差費用,由電網企業依據電力買賣渠道推送的零售合同信息進行結算。

            運營配電網事務的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之間的結算,在前文結算的根底上,依照價格主管部分相關規矩,向電網企業付出輸配電費用。運營配電網事務的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的結算,實施《關于擬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定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

            買賣安排依據商場運營狀況,樹立商場信譽處理機制。現階段,信譽處理目標為參加電力中長期買賣的售電公司。電力中長期買賣確保要求和方法由電力買賣安排擬定實施細則。

            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用戶的結算

            署理購電用戶電費由署理購電買賣電費(含電能電費、輔佐服務費用、署理購電用戶分攤費用或共享收益等,下同)、輸配電費(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含線損及穿插補助,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當月署理購電買賣電費由電網企業猜測署理購電用戶買賣價格、當月實踐用電量承認。

            署理購電買賣電費含署理購電用戶分攤或共享費用、輔佐服務費用,包含上月商場分攤或共享費用、上月署理購電誤差費用、上月各類損益分攤或共享費用等。

            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用戶結算電費,每月按實踐用電量及署理購電用戶電價結算。

            發電企業的結算

            當發電企業月度實踐總上網電量超越月度合同總電量時,月度合同內分時電量按合同約好價格進行結算,超出部分按當月最近一次、最短周期會集競價買賣價格與當月商場月度兩邊洽談買賣均價(不含年度分月)的低值結算;當發電企業月度實踐總上網電量低于月度合同總電量時,月度實踐總上網電量按買賣先后次序以合同約好價格進行結算。

            燃煤發電企業與單一商場主體成交的單筆兩邊洽談買賣加權均勻價格不得超越燃煤基準價上下起浮20%。當燃煤發電企業月度結算均價超越燃煤基準價上浮20%時,按燃煤基準價上浮20%進行結算。

            發電企業單筆兩邊洽談買賣谷電份額不得低于基準谷電占比,低谷缺額電量按統調燃煤發電基準價的必定份額與電網企業結算。剩下電量按買賣先后次序結算,存在缺乏的合同依照該合同尖峰、頂峰、低谷、一口價合約電量份額拆分結算。

            發電企業因本身原因,形成其月度可結上網總電量小于其電力中長期買賣一切合同當月電量之和時,差額部分按當月會集競價買賣價格與該主體剩下合同電量的加權均勻價格之差的絕對值,付出買賣合同誤差費用。

            電網企業的結算

            批發商場中各商場主體的商場化買賣電費(含買賣合同誤差費用)等結算依據由電力買賣安排出具,電網企業依據電力買賣安排供給的結算依據出具結算賬單,與商場主體進行電費結算。

            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等收取的誤差調整資金由電網企業進行處理,實施收支兩條線,專項補償用于不可抗力要素導致的合同實施誤差費用等事宜。電力買賣安排擔任擬定合同誤差調整資金處理方法。

            電網署理用戶結算依照國家和浙江省電網企業署理購電相關規矩實施。電網企業署理購電價格、署理購電用戶電價應按月測算,并提早3日經過運營廳等線上線下渠道發布,于次月實施,并按用戶實踐用電量全額結算電費。

            其他

            發電企業因不可抗力欠發,電力中長期相關合同仍參照發電企業欠發狀況承認可結算電量,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因發電企業欠發而超用部分構成的差額費用由誤差調整資金補償,不收取其他查核分攤費用。電網企業署理用戶參加商場買賣不進行誤差查核。誤差電量電費依照相關規矩進行分攤或返還。

            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因不可抗力少用,電力中長期買賣相關合同仍參照電力用戶少用狀況承認可結算電量,不進行誤差查核。

            批發用戶和零售用戶的結算依據應契合浙發改價格〔2021〕377號文件關于分時電價起浮份額的要求。批發用戶不契合的由電網企業按校核(按規矩拆分核算)后的應收總電費與結算依據總電費取大值進行結算,售電公司按校核(按規矩拆分核算)后的應收總電費與結算依據總電費取小值(綠電不受分時校驗拆分重算影響)進行結算,避免拆分套利。直接參加商場用戶損益分攤或共享費用由電網企業依據用戶用電量核算到戶,售電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零售用戶分攤損益電費。

            商場主體因不可抗力形成誤差,經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會同浙江動力監管辦確定后,在電力買賣渠道上提交誤差查核豁免請求。

            信息發表

            商場信息分為社會公眾信息、商場揭露信息和私有信息。社會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發表的信息,商場揭露信息是指向一切商場成員發表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商場主體發表的信息。

            商場成員應當遵從及時、真實、精確、完整的準則,發表電力商場信息。關于違背信息發表有關規矩的商場成員,可依法依規歸入失期處理,問題嚴峻的可依照規矩取消商場準入資歷。電力買賣安排、電力調度安排應當公正對待商場主體,無輕視發表公眾信息和揭露信息,嚴禁超職責規模獲取或走漏私有信息。

            商場成員應該報送與發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電力買賣安排:買賣束縛條件及狀況;買賣電量實施,電量清算、結算等;每筆買賣的公告,成交整體狀況,成交成果公示等;電力買賣方案和實施狀況等;誤差電量職責確定、誤差調整資金收入及支出狀況等。

            (二)電力調度安排:輸變電設備的安全束縛狀況;買賣方案實施過程中因電網不可抗力形成的誤差電量職責確定狀況;法令法規要求發表的其他信息。

            (三)電網企業:發電整體狀況、年度電力電量需求猜測、電網項目建造進展方案信息、電網概況、檢修方案、運轉操控限額、輸配電價標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輸配電損耗率、電網安全運轉狀況、重要運轉方法變化狀況、新設備投產狀況、機組非方案停運狀況、機組啟停調峰狀況、機組調頻調壓狀況、發電企業發電查核和并網輔佐服務實施狀況、電網電力供應和用電需求信息等。

            (四)發電企業:公司名稱、股權結構;發電企業的機組臺數、機組容量、投產日期、電力事務答應證等;已簽合同電量、發電裝機容量、剩下容量等;商場買賣電量完結狀況、電量清算狀況、電費結算狀況等信息。

            (五)售電公司:公司名稱、股權結構、財物、人員、運營場所、技能支持體系等繼續滿意注冊條件的信息和證明資料;具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一起發表電力事務答應證;商場買賣電量完結狀況、電量清算狀況、電費結算狀況等。

            (六)電力用戶:公司名稱、股權結構、投產時刻、用電電壓等級、最大生產才能、年用電量、月度用電量、電費欠繳狀況、產品電力單耗、用電負荷率等;商場買賣需求、價格等信息;商場買賣電量完結狀況、電量清算狀況、電費結算狀況等信息。

            售電公司應向署理用戶奉告月度均勻購電本錢、誤差查核費用等,促進商場揭露透明。

            在確保安全的根底上,商場信息首要經過電力買賣渠道、電力買賣安排網站進行發表。電力買賣安排擔任處理和保護電力買賣渠道,并為其他商場成員經過電力買賣渠道、電力買賣安排網站發表信息供給便利。各類商場成員按規矩經過電力買賣渠道、電力買賣安排網站發表有關信息,并對所發表信息的真實性、精確性和及時性擔任。

            動力監管安排、政府電力處理部分、電力商場成員不得走漏影響公正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電力商場成員因信息走漏形成的商場波動和商場主體丟失的,由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等安排查詢并追究職責。

            商場干涉與中止

            當呈現以下狀況時,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可做出中止電力中長期買賣的決定,并向商場買賣主體發布中止原因。

            (一)電力中長期買賣未依照規矩運轉和處理的;

            (二)電力中長期買賣規矩不適應商場買賣需求,或國家新出臺相關方針,中長期買賣規矩必須進行嚴峻修正的;

            (三)電力中長期買賣產生歹意串通操作商場的行為,并嚴峻影響買賣成果的;

            (四)電力買賣渠道、自動化體系、數據通信體系等產生嚴峻毛病,導致買賣長時刻無法進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商場買賣不能正常展開的;

            (六)電力中長期買賣產生嚴峻異常狀況的。

            電力調度安排為確保電力體系安全安穩運轉,能夠進行商場干涉。電力調度安排進行商場干涉應當向商場主體發布干涉原因。

            商場干涉期間,電力調度安排、電力買賣安排應具體記載干涉的原因、起止時刻、規模、目標、手法和成果等內容,并報省展開變革委、省動力局、浙江動力監管辦存案。

            當面對嚴峻天然災害和突發事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進入應急狀態或緊急狀態時,可暫停商場買賣,悉數或部分發電量、用電量應實施指令性買賣,包含電量、電價,并革除商場主體的悉數或部分違約職責。

            當商場秩序滿意正常電力中長期商場買賣時,電力買賣安排應及時向商場買賣主體發布商場恢復信息。

            第十章爭議和違規處理

            本規矩所指爭議是商場成員之間的下列爭議:

            (一)注冊或刊出商場資歷的爭議;

            (二)商場成員依照規矩行使權力和實施職責的爭議;

            (三)商場買賣、計量、查核和結算的爭議;

            (四)其他方面的爭議。

            產生爭議時,依照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和國家動力局及浙江省的相關規矩處理,具體方法有:

            (一)洽談解決;

            (二)請求調停;

            (三)提請裁定;

            (四)提請司法訴訟。

            商場成員打亂商場秩序,呈現下列違規行為的,由浙江動力監管辦依照《電力監管法令》等相關法令法規處理:

            (一)供給虛偽資料或以其他詐騙手法獲得商場準入資歷;

            (二)亂用商場分配位置,歹意串通、操作商場;

            (三)不準時結算,侵害其他商場買賣主體利益;

            (四)商場運營安排對商場買賣主體有輕視行為;

            (五)供給虛偽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六)走漏應當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嚴峻違背商場規矩的行為。

            第十一章附則

            電力中長期買賣監管方法由浙江動力監管辦另行擬定。

            本規矩由省展開變革委、浙江動力監管辦、省動力局擔任解說。

            本規矩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浙江省電力中長期規矩(2021年修訂版)》(浙發改動力〔2021〕427號)自本規矩收效之日起失效。以往規矩如與本規矩不一致的,以本規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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