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協同防治有了法治依據
11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長江船只污染防治法令》。該法令在長江保護法基礎上,環繞長江船只污染防治范疇主要矛盾、杰出問題和趨勢改變補充細化防治規范,擬定符合我省實踐的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并通過協同立法為長三角船只污染防治一體化供給法治依據。
以立法應對密布船只污染隱患
長江江蘇段是國家重要的生態廊道和水生物資源寶庫,也是最重要的飲用水和灌溉水源地,同時還是最重要的航運通道。隨著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的建成和經濟社會的快速展開,長江江蘇段船只更加密布,給污染防治帶來巨大壓力和挑戰。
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呂小鵬介紹,我省沿江具有億噸級大港8個,年進出港船只超越300萬艘次,年船只貨運量超越20億噸,約占長江全線貨運總量的70%、全國水上貨運總量的15%,其間散裝液體風險貨品7000萬噸,居全國首位。船只體量大,日子污水、日子廢物產生量大,日子污水、廢物的污染問題不容小覷。
我省一些執行長江保護法的立異做法也需法治支撐。我省沿江港口碼頭船只污染物接納設備建造進程加速,洗艙站、水上綠色歸納服務區、碼頭和船只岸電設備等新式綠色環保項目,在船只污染防治范疇發揮重要作用,但其建造、使用、監管等方面還缺少相應的法律支撐。船只污染物送交、接納、轉運、處置各環節觸及的監管部分眾多,現行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在船只污染物聯單管理過程中的職責沒有清晰。船只載運風險貨品安全和污染風險較大,對船只載運風險貨品的安全污染風險管控與長江大保護的要求還不相適應。
擬定具有江蘇特征的防治規范
這項立法依據省情實踐出臺更有針對性、更具江蘇特征的長江船只污染防治規范。“內河船只日子污水、日子廢物接納應當免費”的規則,杰出表現這一立法理念。
2019年以來,江蘇立異施行船只污染物靠港和錨泊船只污染物零排放、全接納,在航船只污染物排放全達標,內河船只免費日子污水接納、免費日子廢物接納、免費錨泊、免費交通的機制,徹底改變船只作為污染物處置單一責任主體的傳統做法,有用化解了船只污染防治難題和風險。呂小鵬介紹,省法令將“一零兩全四免費”管理機制及“港航企業全動員、污染管理全覆蓋、接納處置全執行、監管服務全鏈條”船只污染防治等先進經驗固化下來,為日后相關機制的優化和完善供給法律遵循。
法令清晰“在錨地、停靠區等公共水域停靠船只的污染物接納,由錨地、停靠區等公共水域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擔任和諧處理”“禁止內河船只向水體直接排放日子污水、含油污水”,妥善處理了錨地、停靠區等公共水域船只的污染物接納問題以及內河船只日子污水直排無法可依的問題。“此舉瞄準內河船只日子污水管理杰出問題,可操作性強,一旦施行,對提高船只防污染法律效率含義嚴重。”呂小鵬說。
協同立法應對航運流動性難題
該法令為長三角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認的協同立法項目,我省牽頭執行立法過程中,與上海、安徽兩地人大有關委員會一起研究區域協作條款。
協同立法是基于航運的流動特性,特別是比較遍及的船只跨市甚至跨省流動情況作出的組織。環繞處理長三角船只污染防治一體化監管難題,蘇滬皖洽談確認了協同方式,即在要害條款與核心內容上保持一致,各地依據當地情況作出符合實踐的制度組織。我省法令中專設“區域協作”一章,重點處理船只污染防治跨區域聯合監管難題。
法令要求江蘇省政府應當與我省長江水域相鄰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只污染防治和諧機制,洽談處理船只污染防治嚴重事項,推進污染防治一體化;要求聯合監管各部分應當與本省長江水域相鄰省(市)相關部分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同享船只污染防治相關信息,施行信譽聯合獎懲,一致法律規范,必要時展開聯合法律,促進省際之間的船只污染防治聯防聯控。環繞提升長三角區域船只污染事端全體應急才能,我省法令要求推進與相鄰省(市)建立船只污染聯合應急機制,展開區域聯合演練,一起應對嚴重或許跨區域船只污染事端或許險情。
立法在聯合監管和區域協作上還杰出科技賦能,推進將信息手段應用于監管。此前于2020年,長江干線船只水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信息系統開發完成,形成了海事、交通、住建、環境四部分全鏈條監管服務機制,實現了長江全線船只污染物來源可溯、去向可尋、過程可控、數據同享。法令在此基礎上,清晰船只污染物的送交、接納、轉運和處置應當按照要求使用規則的監管與服務信息系統,實施聯單閉環管理。在便民的同時提高了聯合監管便利化、信息化水平。
此外,三省市還就船只日子污水、日子廢物免費接納,載運散裝液體風險貨品的單殼船的停靠作業,船只日子廢物、日子污水的送交期限,先送交污染物再裝卸作業等要害內容達成了相關一致,法令也依據江蘇實踐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則。“上海、安徽的立法也在按計劃進行之中,相信這次協同立法是長三角地區的又一次立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說。
原標題:《江蘇省長江船只污染防治法令》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