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房子修建和市政根底設施(不含改建、暫時修建)結構優質工程(以下簡稱“省結構優質工程”)的創立管理作業。省級住宅城鄉建造主管部門擔任省結構優質工程創立的監督管理,建立省結構優質工程創立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創評委”),下設省創評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創評辦”)。市級住宅城鄉建造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擔任本行政區域的省結構優質工程申報受理、監督和點評作業。縣級住宅城鄉建造主管部門擔任本行政區域的省結構優質工程申報受理和質量監督作業。
在工程申報上,《方法》清晰了房子修建工程、市政根底設施工程的建造規模要求、結構形式,由建造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根底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造主管部門進行工程申報,有關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2個作業日內完結審核作業,審核通過的列入創立方案,每月底前逐級報至省創評辦。
在質量管理方面,《方法》對建造、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展開的具體作業作出具體規則,要求工程所在地建造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底施工階段不少于1次,主體施工階段不少于2次;市級主管部門對所轄縣(市、區)申報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次數不少于1次。省創評辦每季度安排展開工程勘察規劃和實體質量檢查,全年檢查數量不少于申報總數量的5%。
《方法》要求,工程所在地建造主管部門收到《河北省結構優質工程點評申請表》后,1個作業日內向市級主管部門申請工程點評。市級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在3個作業日內現場完結工程點評。《方法》對工程點評程序作出規則,清晰對于高層、超高層、大型綜合體等施工周期較長的項目,可根據施工進度分區、分段點評。工程實體質量按單體工程進行檢查,并清晰檢查數量。
在工程評定方面,由省創評辦安排評定專家展開評定。取得提名的河北省結構優質工程項目,將按程序公示、對外發布。對取得省結構優質工程的單位及個人頒發榮譽證書,記入職業良好信譽記錄。
此外,《方法》還規則了6種不得評為省結構優質工程的情形:
(一)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或許工程結構通過加固補強的;
(二)運用國家、省明令篩選的修建材料、構配件的;
(三)因工程結構質量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工程接連停工超過12個月,結構工程鋼筋無保護措施的;
(五)工程點評時不具備檢查和實測實量條件的;
(六)《點評標準》中涉及結構安全的項目實得分為0的。
《方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方法》施行之前申報的工程,仍按《關于展開創立結構優質工程作業的告訴》(冀建質〔2010〕362號)執行。《方法》施行后,2010年7月6日印發的《關于展開創立結構優質工程作業的告訴》(冀建質〔2010〕362號)一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