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結構協議,訂約方同意(其中包括):我國建筑興業集團可為暖氣管項目供給暖氣管接駁服務,傍邊涉及接駁多組暖氣管,讓熱電廠可向暖氣管項目供給暖氣(即接駁服務);訂約方可不時訂立進一步實行協議,其載列有關接駁服務的詳細條款。該等實行協議項下的條款將由訂約方按公正準則商量;我國海外開展集團依據新結構協議可頒發我國建筑興業集團的合約總額,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3個年度各年不得超越5000萬港元(即新承建上限);及我國海外開展集團應付予我國建筑興業集團的費用將依據特定合約(包括該等實行協議)所載付款條款支付。
我國海外開展集團有多個暖氣管項目,部分項目的所在地位于我國建筑興業集團可以供給暖氣管接駁服務的掩蓋范圍之內。我國建筑興業董事認為依據新結構協議擬進行的買賣而供給的接駁服務將為我國建筑興業集團供給額定收入來歷。此外,鑒于我國海外開展集團與我國建筑興業集團依據前結構協議的杰出協作,繼續堅持長時間及穩定業務關系將促進我國建筑興業集團的業務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