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開工和竣工日期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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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世界合同中,合同的收效并不意味著承包商需求當即開工,開工日期需到達一系列的條件才可收效。因此,合同中關于開工令收效條件的條款非常重要。因為在合同收效前,或許會呈現一些影響實踐開工日期的晦氣因素,如業主未完成各類答應的辦理、進場條件未滿意等狀況。因此,承包商在與業主進行合同商洽時,應盡或許地細化開工令的收效條件,并規則詳細的開工日期為開工令收效條件到達日期,工期也自此時起算。可詳細為:業主向承包商發布開工令前,應保證己方已獲得場所的實踐占有,即已獲得建造用地使用權或所有權,且已獲得政府的建造答應,并及時向承包商移送場所;應向承包商付出約好的預付款;應清晰區別有限開工令和正式開工令,將正式開工令作為正式開工的日期。以上條款能夠削減承包商開工時的危險,防止前期因開工延誤導致的工期嚴重和延期的問題。
有關竣工檢驗以及接納證書的條款
在合同商洽進程中,承包商應與業主清晰簽發接納證書的前提條件以及程序。
從實體角度出發,竣工測試是業主簽發接納證書前必不可少的進程,因此合同附件中應對竣工時的各項指標參數作出詳盡規則,并約好工程竣工后由第三方對其進行功能測試,檢驗合格后業主方向承包商出具接納證書。在某些場合中,業主或許會要求承包商除應滿意合同規則的必要功能參數外,還應到達PPA協議中規則的商業運行要求,完成并網后方可簽發接納證書。因此,承包商應更慎重地對待此類條款,防止在項目的后期階段合同難以收尾。在承包商獲得接納證書后,兩邊權力義務產生搬運。自此,除因如工程質量不達標等承包商本身原因導致工程缺點的狀況外,工程由業主負保管職責。
從程序角度出發,合同中還應規則業主需在承包商向其提交竣工檢驗申請的固定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然視為默示承受,若因業主的原因導致竣工延遲的,承包商有權向業主索賠的條款,以規避業主回絕頒發接納證書帶來的危險。此外,兩邊應在合同中嚴厲區別瑕疵和嚴重缺點的邊界,竣工檢驗不合格的原因應為嚴重缺點或與合同規則的功能嚴重不符,而不能因工程存在瑕疵或缺點就回絕向承包商出具接納證書。
有關保函的條款
在合同商洽階段,業主和承包商必然會對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質保金保函等擔保條款進行磋商。以履約保函為例,分為無條件履約保函和有條件履約保函。無條件履約保函關于承包商來說,存在或許會被業主惡意利用的法令危險,即業主能夠在無須證明承包商差錯的狀況下沒收承包商提交的履約保函。因此,承包商應盡或許爭奪有條件且沉默的履約保函,或者要求業主供給相應的付出擔保作為保障。清晰扣除或沒收履約保函的程序要求和本質要求,對履約保函期限及延伸、因差錯而扣除保函的份額、開釋保函的條件等條款作出詳盡的說明。此外,還能夠經過設定保函遞減條款、挑選中資銀行境外機構開設的保函來削減承包商一方的危險。
在項目竣工移送后,因為還存在必定的質量保證期,業主也會要求承包商開具質保金保函,質保金保函的期限應與質保期保持一致。但在某些世界合同中,業主或許并不要求質保金保函,而直接要求履約保函的期限延伸至質保期滿后才開釋。一般狀況下,履約保函與質保金保函在合同金額中的占比相差較大,因此承包商應特別注意該類會導致履約保函期限過長的條款。
有關索賠和改變的條款
在世界合同條款中,要清晰補償條款和索賠的區別。事實上,在現在主流的世界合同中,大多只規則了索賠條款,并將一些非差錯的事情也納入了索賠程序中。在法理上,索賠的完成基礎在于對兩邊的違約或侵權等差錯行為的一種懲罰性手段。然而在實踐上,工期的延伸和費用的改變并不必然由兩邊差錯導致,也有或許是因為無法預見且無法防止的事情所引發的不可抗力,導致承包商在必定期限內無法持續施工。
在這種狀況下,兩邊應對不可抗力作出詳細的定義,并盡或許列明不可抗力中包含但不限于的一些詳細事情,特別是一些相對模糊事情是否現已滿意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如降水量的多少、暴雨等級、政府的停產停業令等均可作為參照的指標。近年來,因為受新冠疫情的影響,許多東道國海關對中國進口的設備以及中國籍勞工的簽證都進行了嚴厲的束縛,政府的行政強制指令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情值得進行討論。因此,承包商應在合同商洽前熟悉東道國的法令法規,做到合同商洽時能夠力排眾議。
在程序上,兩邊應對不可抗力告訴的提交期限、證明不可抗力產生的相關資料進行束縛和規則。若一方不承受對方提出的不可抗力,應經過爭端裁決委員會(DAB)友愛洽談處理或提交世界裁定庭進行裁決。兩邊可在合同中規則DAB是裁定的前置程序,盡或許經過DAB處理爭端,以削減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此外,EPC合同的項目工期和合同金額往往是固定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在實行階段就不會產生改變,如因設計更改、不可預見因素而導致的改變等,業主既能夠向承包商作出無差錯的改變指令,也能夠向承包商作出因其差錯而導致的糾錯指令。盡管在實踐操作中并沒有清晰區別這兩種類型的指令,但如果是無差錯的改變指令,一般由業主方給予承包商必定的補償。建議兩邊在合同商洽中關于改變的程序、怎么核算因改變引起的人材機費用變化,以及延遲交給或許引起的丟失都作出詳細的規則,承包商應爭奪在必定條件下回絕承受不合理的改變指令的權力。
關于背靠背協議的條款
因為在世界工程中標后,業主和承包商需求在較短的時刻(通常為1個月)內到達合同協議,承包商往往會挑選在中標前就與各分包商到達附條件收效的合同,一旦主合同成立,該分包合同也隨之成立。因此,必須要清晰背靠背協議中的附條件和附期限條款。
為保證分包商恪守總包合同的規則,維護總包方的利益,應在背靠背協議中特別注意有關職責搬運的條款,即若因分包商原因此導致的工程質量呈現瑕疵或缺點,在業主向承包商追償后,承包商可向分包商追償。背靠背協議中還應要求分包商向總包也供給相應的履約保函、質保金保函等擔保,分包商供給的保函期限及金額應與主合同的保函期限與金額相匹配。此外,在背靠背協議中,當債務人(如承包商)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時,債權人(如分包商)是否能行使其代位求償權向次債務人(如業主)追償,各國對該條的規則各不相同,兩邊可在了解所在國法令后在合同條款中加以束縛。背靠背協議的目的在于能夠使得總包方和分包方成為一個利益一起體,以此來一起推進項目的順暢施行。
關于因業主原因此暫停施工或停止合同的條款
承包商出于對本身權力的維護,在合同商洽中應當清晰,若業主因其本身原因無法按時向承包商付出月進展款或節點款,導致承包商因無法按時收到付款而產生的誤工或罷工,承包商能夠采取合理的措施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如采取向業主索賠因暫停導致的工期延誤、人員設備窩工費、要求改變合同的總金額等。承包商應在合理期限內向業主提出索賠,業主也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答復,若業主拒不答復或有意延遲回復承包商的合理要求,能夠視為其默示承受承包商的索賠要求。當延遲付款現已到達必定份額,承包商便具有單方面停止合同的權力,且停止合同并不影響其在合同中享有的其他權力,如在合同停止后進行索賠、扣除付出擔保等。兩邊還應對在合同中的丟失進行清晰的定義,即是否僅僅能夠索賠因合同終結而造成的直接丟失,還是也能夠對直接丟失(預期可得利益)進行索賠,各國對此的規則各不相同,細化該條款有利于削減兩邊未來或許產生的爭議。
因為世界工程合同觸及的范疇廣、專業性強,且合同條款之間又存在緊密的相關,因此,承包商應加強內部間的相互溝通和合作,讓各方都能參與到前期的合同商洽之中。承包商也能夠聘用在世界工程范疇有豐富經歷的律所對合同進行把關,這樣能夠在商洽階段及時發現合同的危險點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防止因合同中的晦氣條款,導致其在履約階段處于晦氣的法令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