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了解,危險類別I是指“在發生毛病時對人類生命危險低”的修建物,比方儲藏室、農業大棚和支架等。但危險類別IV則是指這些設備和修建物的功能喪失對居住者或用戶構成重大損害。
在FEMA的界說中,IV類結構修建物包括急救設備、公用事業和發電站,其間發電站包括了太陽能光伏電站。
美國太陽能產業協會SEIA認為,如果按照美國聯邦應急辦理署的最新界說,新的世界修建規范可能會添加地上安裝太陽能光伏項目的本錢和查看要求。因為危險類別的飛躍可能會添加滿足該級別查看規范所需的太陽能支架和組件的材料(如邊框、玻璃)構成,從而推高制造和項目本錢。
SEIA對聯邦應急辦理署的提案(IBC S76-22)提出了反駁,要求將太陽能光伏設備置于“由其它低危險結構組成的危險類別II(S79-22和S81-22)”中。職業相關人士表明:“沒有關于更高的地震、風或雪載荷對太陽能電池板形成不行修正的損壞的擴展記載,太陽能電池板對人類構成的危險很小,并在惡劣氣候事件和自然災害中繼續發電。而且這些過于繁瑣的規范也沒有任何理由,過度的規范提高只能使大多數太陽能和儲能項目的建造本錢過高,削弱電網并阻止清潔動力的發展。
因為美國在世界修建規范的擬定和改變中發揮著重要影響力,一旦美國應急辦理署的提議成為事實,很可能會影響到全球各國參照新的世界修建規范,從而使全球太陽能光伏發電的布置要參照更高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