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電站通常是利用房頂資源建造光伏電站,一般選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上網模式。隨著分布式的快速開展,裝機和上網電量越來越多,已成為新式電力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必要提早探討其如何參加商場。現在,國際上,普遍選用凈計量方針,也在探究分布式光伏參加批發商場的方法,近期英國學者波利特先生提出的“混合式”商場改革,要點就是要求分布式光伏作為電源參加電力現貨商場,即“從理論上,需求對現有商場進行小改變,以下降其參加商場的門檻,并允許小型分布式的聚合商發揮更大的作用”。
分布式光伏也是光伏,集中式電站的問題分布式光伏并未削減,只是分布式光伏現在能夠相對集中式光伏少交了許多費用,才顯得有“經濟性”。國家推動的“隔墻售電”一向不能規模化落地,固然有部分原因是體系機制不聯接,可是“隔墻售電”行不通的根本原因還不在體系機制上,是“隔墻售電”只是分布式光伏參加商場的一個旁邊面,一個對分布式光伏有利的方面,分布式光伏該參加的環節被“缺省掉”了。
一是社會職責問題。分布式電源,本質是新式電力體系中的新式自備電廠。燃煤自備電廠遺留的歷史問題、面臨的開展問題,燃煤自備電廠的盈余方法問題,隔墻售電一個不少——該承當的穿插補助沒有承當、該承當的基金附加沒有承當,造成不擁有分布式的工商業用戶承當更多的社會職責。分布式光伏電站中部分業主是居民,但分布式上網本質是運營行為,居民也就變成了工商業。從這個行為來說,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業主,就需求承當穿插補助。分布式的“隔墻售電”本質上擴大了少交“穿插補助和基金附加”的用戶范圍。
二是“不足補有余”的品德問題。當時的電網(輸配電)出資是依照用戶的最大負荷設計的,盡管分布式擁有者和“隔墻售電”的購買者削減了網購電量,但電網出資卻是“一分沒少”。分布式光伏和“隔墻售電”實踐上造成了輸配電收入削減,對電網公司而言是虧損的,依照輸配電價核定制度,其少收的輸配電電費會造成下一個監管周期輸配電價(假定其他邊界條件不變)上漲。輸配電費補窟窿的方法是將這部分出資轉移到沒有分布式的用戶身上收回,進而成了品德問題。因為有分布式房頂資源的業主大多為企業園區或本質行為構成從事工商業的居民,繼而也就變成了沒有房頂的居民“窮人”補助有房頂的工商業“富人”,所以被稱為“隔墻售電的品德問題”。當然,為了保持體系可靠性,發電側的有用容量出資也需求依照用戶的最大負荷設計,與輸配電費的品德問題同理,在發電側容量電費上,也存在相似的問題。
三是商場切割問題。受電力運用方法以電網為主影響,電力產品有四個方面:電量、平衡、調理和可靠性,對應三個商場,電力現貨商場(電量和平衡)、輔助服務商場(調理)、容量商場或容量收回機制(可靠性),以及在這三個電力商場基礎上衍生出的避險機制,包括遠期合同(國內稱為中長期合同)、期貨、期權等。“隔墻售電”嚴厲意義上說是遠期合同,或者認為只反映電力產品中的一個方面——電量,并不能夠清晰反映分布式光伏的真正價值(被高估)。更為費事的是,簡單的“隔墻售電”會分裂商場,影響現貨發現價格,這也是波利特先生為什么提出要求分布式參加現貨的原因。在分布式開展份額極高的山東為例問題會愈加杰出,分布式光伏電站裝機大幅增長,對平衡能力提出應戰。對電網平衡來說,分布式電源本來體量小體系影響還能夠忽略,可是以現在2000多萬千瓦的規模,隔墻售電會在發電時刻對于平衡和供需產生影響,構成事實上的商場切割,歪曲現貨價格,構成商場切割套利。
分布式光伏參加商場的正解,應當一是將“隔墻售電”作為分布式光伏參加商場交易的遠期合同;二是分布式光伏應參加電力現貨商場和容量商場(或容量收回機制);三是擁有分布式光伏的業主應當選用兩部制輸配電價(容量電價部分加大份額)或單一容量輸配電價方法收取輸配電價,并且依照實踐用電量交納發電側容量電費(如有);四是擁有分布式光伏的業主應當依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量交納穿插補助和基金附加。這樣做了“全套”實現公平后,可見分布式光伏的經濟性沒有預期達觀,“隔墻售電”也不具備顯著優勢。當然,束縛“隔墻售電”的體系機制問題,也應該得到解決,分布式光伏也應取得公平的商場主體權益。
不可否認,分布式電源很多接入配電網能帶來下降體系損耗、提高供電可靠性、削減環境污染等一系列好處。但隔墻售電仍然是一種財政或金融上的合同約定,若不考慮社會職責和電力商場,一股腦單純炒概念、單一開展分布式電源是不現實的,“挖墻角”的思維開展產業也是不可繼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