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貨售電合同未事先清晰約定運用非現金結算付出的,應運用現金結算付出,不得運用承兌匯票(包含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以及事務規則、事務形式、應用場景與票據類似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企業自設電子債款憑證東西延期付出。
二、電網企業如確需運用承兌匯票等非現金付出東西延期付出電費的,應采納買方付息等方式承擔資金本錢和兌付危險,由兩邊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清晰付出條件,并恪守《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國能發監管〔2020〕79號)第十八條有關規定。
三、電網企業應進一步加強信息報送作業,每半年向所在地動力監管組織報送電費結算運用承兌匯票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