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危害補償準則自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到2021年末,全國已累計處理生態環境危害補償案子約1.13萬件,觸及補償金額超過117億元,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用修正。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規范司司長別濤28日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這一狀況。
生態環境危害補償準則是生態文明準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這一準則,要求由形成生態環境危害的職責者承擔補償職責,修正受損生態環境。別濤介紹,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中辦、國辦2017年印發《生態環境危害補償準則改革方案》,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至今已初步構建起職責清晰、途徑疏通、技術規范、保證有力、補償到位、修正有用的準則體系。
他介紹,民法典在侵權職責編中專設“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壞職責”,會集規則生態環境危害補償職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令也規則了生態環境危害補償內容。福建、四川等21個省份將生態環境危害補償準則在當地法令中予以清晰規則。
為推進這一準則落實,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印發相關準則文件和規范,各地擬定印發了補償案子處理中觸及的頭緒篩查、判定評估、商量程序、資金管理等方面的402項配套文件,有用提高了準則施行的可操作性。
他表明,近年來,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用修正。到2021年末,各地推進修正土壤約3700萬立方米、林地6155.22萬平方米、農田213.88萬平方米、地表水體3.69億立方米、地下水166.63萬立方米、濕地20萬平方米、清理固體廢物8984.25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