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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提出,將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布局的光伏、風電工業規劃歸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完成新能源工業用地布局與企業、行業協會和研究機構等共享,引導新能源工業有序開展。鼓舞優先運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使用地或工礦廢棄地建造光伏、風電項目,科學合理運用荒漠化草地。簡化風電場“以大代小”用地審批手續,風電場改造晉級不改變風電場規模,僅對部分塔基用地進行調整,改造后永久用地面積總和小于改造前面積的風電場改造晉級項目,不再從頭處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未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部分土地,依法處理建造用地審批手續。在整縣推進房頂散布式光伏、“千鄉萬村馭風計劃”、“千鄉萬村沐光行動”中使用原有房子和構筑物建造房頂散布式光伏發電設備的,免于處理建造工程規劃答應。擴大新能源工業用地有償運用規模,鼓舞光伏、風電項目以出讓方法供給建造用地,建造用地運用年限為25年。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散布的能源配套基礎設備,可采取配建方法供地。
“新能源配套工業項目,歸于產品加工制造、高端配備修理等項目,按工業用處供給建造用地,鼓舞土地用處兼容復合使用。”寧夏自然資源廳用處管制處相關負責人張媛介紹,新能源項目工業用地內兼容出產服務、行政辦公等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按工業用處辦理;歸于研制規劃、檢驗監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的項目,可按科教用處供給建造用地;歸于新能源發電運營維護的可按公共設備用處供給建造用地;歸于新式信息技術服務等經營項目,可按商服用處供給建造用地。“項目用地約好時限到期后,用地單位須康復光伏方陣用地土地使用原狀,未按規則康復的,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分會同開展變革部分責令進行整改。”張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