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清晰,上海市會集收購目錄以內品目的結構協議收購施行工作,主要由市級會集收購組織擔任。經商相關區財政局,上海市財政局可以挑選部分會集收購品目交由相關區會集收購組織擔任施行,并由市級會集收購組織供給業務指導,加強市、區兩級會集收購組織分工協作,提高全市會集收購組織整體運作效能。上海市會集收購目錄以外品目選用結構協議收購方法的,由相關主管預算單位及其托付的收購署理組織擔任組織施行。
針對結構協議收購方法的適用規模,《告訴》提出,一是要嚴格限制結構協議收購適用規模。結構協議收購為多頻次、小額度收購供給了一種可供挑選的收購方法,各部門、各單位在履行中不得私行擴展適用規模,禁止化整為零、規避單一項目收購。契合《政府收購結構協議收購方法辦理暫行方法》(以下簡稱《方法》)第三條適用景象的,并非強制選用結構協議收購方法,歸并為單一項目收購有利于提高收購績效的,應依照項目收購履行。二是要嚴格控制敞開式結構協議的使用。各部門、各單位應遵從“封閉式為一般、敞開式為破例”的基本原則,嚴控敞開式結構協議的施行規模,實在保護政府收購有用競賽機制。
為規范履行小額零散收購的額度規范,《告訴》指出,要堅持結構協議收購適用于小額零散收購的基本定位,依據相關政策履行口徑,小額零散收購的額度規范一致履行上海市政府收購限額規范,即小額零散收購應嚴格限定在收購人需要多頻次收購,且單筆收購金額未達到上海市政府收購限額規范的規模內。待結構協議電子化收購體系上線運行后,沒有到期的相關協議、定點收購品目,單筆收購限額一并履行結構協議收購的小額零散收購額度規范。
在結構協議履行辦理方面,《告訴》著重,會集收購組織和主管預算單位應加強結構協議履行辦理,謹防結構協議收購前后兩個階段脫節。一方面,要監督收購人是否依照結構協議約好頒發合同。包含收購人是否依照結構協議約好的方法確認成交供貨商和成交價格,合同中是否列明實際收購數量或許計量方法等。另一方面,要堅決保護敞開競賽機制。充分認識結構協議收購或許存在的競賽不充分問題,對于契合《方法》第三十七條規則景象的,應支持收購人按程序將合同頒發非入圍供貨商,避免出現入圍產品協議價格虛高、商場獨占等問題。此外,還要加強對入圍供貨商及其授權署理商的履約辦理。包含是否私行替換入圍產品,是否有供給“專供型號”、冒充偽劣產品以及延遲交貨等行為。對有違法違規和違反結構協議行為的入圍供貨商及其授權署理商,應依法、依約好追究其責任,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