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法令》提出,加強公路與其他運送方式的聯接和諧,實現公路網與其他基礎設施網融合開展,繼續提高交通保證才能;公路建設資金應當多渠道、多方式籌集,除財政撥款外,可采納發行政府專項債券和一般債券,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依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公路建設資金。
《內蒙古自治區路途運送法令》自實施以來,關于規范自治區路途運送市場秩序,促進路途運送業健康、有序開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路途運送業的不斷開展,部分制度規劃與出租汽車辦理、公共汽車辦理的實際需求不相習慣,不能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加的對路途運送便捷舒適、經濟高效的需求。
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路途運送法令》,新增了城市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約車)客運辦理的有關內容,填補了相關方面法規的空白,并將路途運送辦理主體一致為“交通運送主管部門”,習慣交通運送綜合執法改革需求。
《內蒙古自治區高速公路法令》則在規劃建設、路政辦理、經營服務等方面,調整新增部分內容,要求高速公路要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結合沿線放牧及野生動物遷徙需求,選擇合理位置規劃、設置必要的通道;高速公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行關閉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