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清晰,各級財政部門、會集收購組織、主管預算單位要嚴格把握結構協議收購方法的適用范圍,無清晰需求規范的不得選用結構協議收購方法;對主管預算單位可以歸集需求構成單一項目進行收購的,不得選用結構協議收購方法。
為做好方針銜接,《告訴》強調,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整理違規設置的供貨商備選庫、名錄庫、資歷庫,整理規范涉及協議供貨、定點收購的準則規則,加強對結構協議收購計劃的審閱存案辦理,為《政府收購結構協議收購方法辦理暫行方法》(以下簡稱《方法》)施行建立公平競賽機制,平穩有序推動結構協議收購施行。各級財政部門關于協議供貨、定點收購的規則不再履行,不再展開新的協議供貨和定點收購。《方法》施行前已締結的協議供貨、定點收購協議,可履行至期限屆滿。已施行批量會集收購的品目,按現有規則繼續推動和完善批量會集收購作業,不通過結構協議收購。
在收購需求規范擬定方面,《告訴》提出,市縣財政部門要輔導會集收購組織、主管預算單位合理確認各類產品的需求規范。會集收購組織、主管預算單位應高度重視項目需求規范擬定作業,嚴格依照規則,加強收購需求辦理,結合事務特色合理確認各類產品的需求規范,逐步提高規范的科學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觀、細化、可評判、可驗證,同時要加強市場調查,合理確認不同等次、規格產品的最高約束單價,平衡收購需求規范與成本價格的關系,做到最高約束單價與收購需求規范相匹配。
針對收購計劃審閱存案辦理,《告訴》清晰,會集收購組織應按不同品目分類擬定結構協議收購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書面審閱。各級財政部門要按公平公平、促進競賽、講究績效的原則,加強對會集收購組織結構協議收購計劃的審閱,重點審閱施行范圍、競賽機制、執行政府收購方針、履約辦理組織以及避免政府收購“專供”、高價專用耗材綁縛問題的措施等。主管預算單位應按不同品目分類擬定結構協議收購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存案。財政部門在存案中發現存在問題的,可要求相關單位改正后施行,也可通過監督或投訴處理進行監管。
《告訴》還要求,會集收購組織、主管預算單位要執行政府收購結構協議收購的主體責任,依照《方法》規則高質量做好結構協議收購征集、締結結構協議、收購計劃存案和收購需求規范擬定等作業。在結構協議有效期內,會集收購組織、主管預算單位應活躍配合入圍供貨商依據征集文件的規則調整代理商名單。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結構協議收購的監督辦理,對沒有設立會集收購組織的當地可通過跨級次、跨地區統籌托付會集收購組織負責征集和締結結構協議,在第二階段結構協議的履行中由托付方的監管部門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