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本市各類開發區、工業集聚區、工業園區、工業功用區內的工業項目,城市要點功用區內的公共建筑項目,以及要點招商的工業項目(以下統稱“工程建造項目”),經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長江新區管委會,下同)確認的牽頭單位(區工程建造項目批閱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區行政批閱局)安排研討以為契合相關條件,經過事中事后監管可以糾正不契合批閱許諾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可適用“許諾可開工”制度。
《定見》中“許諾可開工”項目是指對契合相關條件的工程建造項目,由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依據建造單位申請,確認項目歸納要求清單,建造單位依據歸納要求清單展開前期工作,在作出書面許諾并提交報建材料后,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不再對項目材料進行實質性檢查,直接作出批閱決議,實現“多證齊發”。
適用“許諾可開工”制度的工程建造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落地契合相關規劃、工業政策、生態環保和安全要求;
2.土地權屬清晰,征收補償安置執行到位;
3.建造單位自愿履行許諾,信譽記錄杰出。
《定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