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省水利職業安全出產監督管理,防備和遏止水利出產安全事故,山東省水利廳近日印發《山東省水利安全出產監督管理方法(試行)》,《方法》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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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共41條,分總則、水利出產經營單位安全出產管理、水利安全出產監督管理、水利出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處置、附則5個章節,對適用范圍、作業原則、各級責任、重點作業內容等作出清晰規定,為切實加強水利安全出產監督管理作業供給了準則保障。
《方法》清晰,水利出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出產責任系統、危險分級管控系統、危險排查治理系統、安全出產標準化系統和出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系統,按規定設置安全出產管理機構或者裝備專(兼)職安全出產管理人員,開展安全出產教育和培訓,建立安全出產承諾準則,加強安全出產信息化建設。
此外,水利出產經營單位將工程建設項目、出產經營項目、場所等發包或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或者兩個以上出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出產經營活動或許危及對方出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出產管理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好各自的安全出產管理責任。
近年來,山東省繼續大興大干水利,水利建設投資額逐年遞增。省水利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方法》的印發試行將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水利安全出產監督管理準則機制,不斷提升水利安全出產監督管理水平,關于防備和遏止水利出產安全事故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