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48項制止行為包括:評定因素未量化,且未與評定因素目標相對應;將服務滿意度、商場認可度、占有率及優、良、中、差等未量化含糊表述作為評定因素;將“優于”收購文件技能、服務要求作為加分項,但未量化詳細加分規范;貨物和服務招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項目,在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報價顯著低于其他通過契合性檢查投標人的報價,有或許影響產品質量或不能誠信履約時,未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闡明,必要時未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投標人報價合理性;在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狀況下,評標委員會未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等。來源:中國政府收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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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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