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規則,在全市政府收購活動中,收購人或其托付的代理組織不得要求供貨商供給財務狀況報告、依法交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資料。供貨商參與政府收購活動應提交反映其財務狀況、交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狀況的書面聲明。收購人及其托付的代理組織應在收購文件中為供貨商供給聲明函格局文本,以便供貨商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交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杰出記載作出聲明。供貨商應在投標(呼應)文件中提交上述聲明函,并對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收購人或其托付的代理組織、評定小組(商洽小組、詢價小組、商量小組)根據投標(呼應)供貨商提交的聲明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交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杰出記載進行資歷查看。
上海市財政局還清晰,財政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一起推動大數據有用運用,收購人或其托付的代理組織可通過大數據對供貨商財務狀況、交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狀況進行核對。如發現供貨商供給虛假聲明,不符合政府收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則條件的,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處罰。財政部門將持續跟蹤簡化供貨商資歷查看作業落實狀況,并將該項作業納入上海市政府收購監督查看規模。(滬財)來源:中國政府收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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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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