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財務廳明確,依據政府收購法律法規規定,收購人、收購署理組織應當允許供貨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或提交保證金。政府收購活動要求參加供貨商提交投標(呼應)保證金的,投標(呼應)保證金不得超越收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收購人要求中標或成交供貨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越政府收購合同金額的10%。鼓舞收購人、收購署理組織在政府收購活動中免收或降低比例收取保證金,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政府收購保證金。
針對整理交還政府收購保證金,吉林省財務廳要求,全省各級預算單位、會集收購組織、社會署理組織即日起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實施完結的政府收購項目保證金收取狀況展開專項核實整理工作。收購人和收購署理組織整理出未交還保證金的,要認真核實未交還的原因,逐項清查,分類處置。應依法交還的要立即交還,無法交還的,要查明原因,按相關法律要求進行處理。無法律法規依據收取的其他保證金也要整理交還。收購人委托社會署理組織展開的政府收購項目,應要求社會署理組織供給相關項目投標保證金交還狀況,社會署理組織不得拒絕供給。對確因供貨商違規違約問題不予交還政府收購保證金的,收購人、會集收購組織要將不予交還的保證金及時上繳同級國庫。
吉林省財務廳還提出,各省級主管預算單位應計算本部門專項整理結果后(不包含委托會集收購組織展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狀況),填寫《政府收購保證金專項整理狀況計算表》;省級會集收購組織應獨自填寫《政府收購保證金專項整理狀況計算表》并構成專項整理工作陳述。同時,各市(州)財務部門匯總本地區整理結果后,填寫整理狀況表并構成本地區專項整理工作陳述。相關報表、陳述紙質版于8月15日前報送省財務廳。對依法不予交還的政府收購保證金,收購人、會集收購組織開具吉林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告訴書,并依據繳款碼將資金經過商業銀行繳入同級國庫,繳款成功后主動生成《吉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沒有收據領購證的單位可到同級財務申請代開財務收據。(吉財)來源:中國政府收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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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購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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