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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40%
今后,政府收購將免收招標(響應)保證金和收購文件(含紙質文件)工本費;鼓舞收購人免收履約保證金或下降交納比例。政府收購貨品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交納比例不超越合同金額的2.5%,項目驗收結束后應及時退還。收購人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以及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
政府收購合同中,對中小企業合同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4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70%;項目分年度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金額的40%,不高于年度計劃支付金額的70%;對供貨商為大型企業的項目或許以人工投入為主且實施按月定期結算支付款項的項目,預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許不約定預付款。
工程項目預留給小微企業比例不低于60%
根據通知,各級預算單位經過“徽采云”平臺申報收購計劃時,同步承認面向中小企業收購比例。收購限額規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品和服務收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收購項目,適合由中小企業供給的,應當全額面向中小企業收購。
超越200萬元的貨品和服務收購項目、超越400萬元的工程收購項目中適合由中小企業供給的,預留該部分收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收購,其中貨品和服務項目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項目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比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收購的貨品、服務收購項目,以及預留比例的貨品、服務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收購包,收購人、收購代理組織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給予10%-20%的價格扣除優惠,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定。
清除對外地企業設置隱形門檻和壁壘
下一步,全省將持續整理政府收購范疇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賽的各項壁壘。一方面,堅決整理經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與政府收購活動資歷條件的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歷庫等供貨商庫;堅決整理在政府收購信息發布,供貨商資歷條件確定和資歷檢查、評定規范等方面,對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實施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景象。
同時,堅決清除政府收購范疇對外地企業設置的隱形門檻和壁壘,整理要求供貨商必須在項目所在地或收購人所在地建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排擠外地供貨商的行為;堅決整理經過區分企業等級、增設證明事項、注冊、認證、認定等非必要條件掃除和限制競賽的行為。來源:合報全媒體
標簽:
政府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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