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自然資源廳官網發布“農光互補的光伏發電項目怎么處理土地聯絡?是否需要批閱?”的問題回復。
?
農光互補的光伏發電項目怎么處理土地聯絡?是否需要批閱?
依照《關于支撐新工業新業態展開促進群眾創業萬眾立異用地的定見》《關于支撐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工業用地的定見》,光伏發電項目觸及運用農用地的,應當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
《關于支撐新工業新業態展開促進群眾創業萬眾立異用地的定見》規定:
采納差別化用地方針支撐新業態展開。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運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運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動地表形狀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確認,不改動土地用處,在年度土地變更查詢時作出標注,用地答應以租賃等方法獲得,兩邊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疆土資源部分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造用地處理手續。
對建造占用農用地的,一切用地部分均應按建造用地處理。新動力汽車充電設備、移動通訊基站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散布的新工業配套基礎設備,可采納配建方法供地。在供應其他相關建造項目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運用條件,土地供應后,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配套設備用地產權聯絡;鼓舞新工業小型配套設備依法獲得地役權進行建造。
《關于支撐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工業用地的定見》規定:
除本文件確認的光伏扶貧項目及運用農用地復合建造的光伏發電站項目(以下簡稱光伏復合項目)外,其他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應嚴格執行疆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運用未運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確認,不改動土地用處,用地答應以租賃等方法獲得,兩邊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疆土資源主管部分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運用農用地的,一切用地均應當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
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按建造用地和未運用地處理的,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目標》(疆土資規〔2015〕11號)要求,合理運用土地。
對運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展開光伏復合項目建造的,省級動力、疆土資源主管部分商同級有關部分,在保證農用地可持續運用的前提下,研討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造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確認規范,并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間關于運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景象,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損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關于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造要求和確認規范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處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造用地處理,依法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處理;運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動原用地性質;選用直埋電纜方法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相同的處理方法。光伏動力圈
標簽:
農光互補
(免費聲明:
1、本網站中的文章(包括轉貼文章)的版權僅歸原作者一切,若作者有版權聲明的或文章從其它網站轉載而附帶有原一切站的版權聲明者,其版權歸屬以附帶聲明為準。
2、本網站轉載于網絡的資訊內容及文章,咱們會盡或許注明出處,但不排除來源不明的情況。如果您覺得侵犯了您的權益,請通知咱們更正。若未聲明,則視為默許。由此而導致的任何法律爭議和結果,本站不承當任何職責。
3、本網站所轉載的資訊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的觀點,與本網站態度無關。
4、如有問題可聯絡導航網編輯部,電話:010-88376188,電子郵件:bianjibu@okci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