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此前報道,參議院與眾議院自去年11月以來就對《協議》該由誰審批陷入紛爭。參議院于11月2日批準《協議》,并提交眾議院進行復核。11月10日,眾議院認為參議院對《協議》進行審核的行為違憲,因為憲法第34條規定與財政收入有關的協議應由眾議院而非參議院進行審批,表示將向參議院歸還其已審批的協議,并由眾議院重新自行審批。11月底,眾議院批準《協議》,并提交參議院進行復核。隨后,參議院向最高院提起法律請求,要求最高院裁定參議院的行為并不違憲,即參議院具有《協議》的審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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