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共十章六十九條,對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社會參與、監督管理、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明確提出“碳減排”工作,這是首次在省級垃圾管理立法中提出垃圾分類“碳減排”要求。
《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投入對應容器的,視情節輕重,將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責任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條例》生效后,全省將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同時,還將根據生活垃圾處理運營成本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來源:南昌日報記者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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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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