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工廠法》(TheFactoryActB.E.2535(1992))對工廠的準入管理是非常嚴格的,沒有通過工業部批準私自開工的工廠將面臨10萬泰銖以下或有期徒刑2年以下的處罰。
《工廠法》對泰國的工廠類型劃分成三類:
第1類是無論工廠何種類型,種類和規模都無需通過審批的工廠;
第2類是工廠的類型,種類和規模需要通知相關監管部門或人員的工廠;
第3類是工廠的類型,種類和規模需要獲得前置審批的工廠;
泰國工業部會對第二類和第三類兩種類型的工廠申請在以下方面進行監管和評估。
而在泰國從事化工、再生能源、金屬回收等相關行業的企業都必須有兩個必不可少的牌照——105,106牌照。那么,到底什么是105,106牌照?二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呢?請看下圖解析:
泰國工業部《工廠法》中指出,第105類工廠定義為“工廠從事與分類或填埋廢物有關,或含有《工廠法》所規定的特性和特性的廢料相關的業務”;第106類工廠定義為“工廠從事將不能使用的工業產品或工業廢物回收為原材料,將其生產為新產品的相關業務”。
對于105類工廠,規定無論何種規模的工廠均需進行水污染和空氣污染評估;而106類工廠,規定只針對每天日產能超過50噸以上的工廠進行水污染和空氣污染評估。
如下列行業已獲得本行業所需類型的牌照,雖然該行業用到了工業廢品或工業廢物作為原料,但也不必更改為或新增106牌照,具體如下:
-從廢木材中生產產品的工廠,已獲得34或36或37牌照;
-從廢紙或廢木材,已獲得38型,39型或40型牌照的生產紙漿或紙張的工廠;
-從生物廢物已獲得43型牌照生產肥料的工廠;
-輪胎翻新工廠,已獲得51型牌照;
-從廢塑料生產塑料產品的工廠,已獲得53(5)型牌照;
-一家生產玻璃廢料,已獲得54型牌照玻璃器皿的工廠;
-從廢料(石頭,沙子,磚),已獲得58型(1)牌照的生產水泥產品的工廠;
-從冶煉鐵和廢鋼,已獲得59型牌照生產基本鋼鐵的工廠;
-從冶煉有色金屬廢料,已獲得60型牌照生產基本有色金屬的工廠;
此外,泰國《工廠法》規定被105、106牌照有效期為5年,自業務開始運營之日起計算,如遇工廠搬遷或工廠解散業務,工廠轉讓,租賃或租賃購買等情況,許可證被視為在向工廠的新運營商頒發許可證之日或在工廠業務解散之日到期。來源:泰中羅勇工業園作者:紫羅蘭
標簽:
泰國再生資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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