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告備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詳細列明了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告、備案的主體、事項及時限。
《通知》指出,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告、備案是采購人的法定職責。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采購人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在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采購人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布采購合同公告,“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網”是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唯一指定媒體。采購人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采購合同備案,并應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之所以強化政府采購合同管理,一是為了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要求,進一步優化內蒙古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二是為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內蒙古財政廳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2021年,內蒙古全區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幫助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拓展融資渠道,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目前,已有277家中標供應商提出融資申請351筆,融資金額為1.1億元。但同時,財政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部分采購人存在延遲合同備案,影響中小企業無法進行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情況。因此,印發《通知》壓實采購人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告、備案方面的主體責任,并要求采購人支持中小企業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在不損害正當權益、不影響項目正常開展的情況下,從融資合同簽訂、信息發布、資金支付等方面為融資業務開展提供必要的配合。對辦理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供應商,不得實行差別對待,并在合同簽訂、驗收付款等方面給予必要配合。
此外,《通知》還強調,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信息公開、備案管理的監督工作。采購人若存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未按照規定時間公告政府采購合同、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等情況的,財政部門應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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