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求意見稿》,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按照基本情況、業績與人員情況、管理制度、政府采購項目執行情況、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政府采購當事人對代理機構執業信用評價情況進行量化計分,通過信用分值計算構成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得分。
在打分細則方面,《征求意見稿》列舉了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業績與人員情況、企業管理情況、企業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采購當事人評價5個一級指標,并分設了若干二級指標,與之相對應的是具體的評價內容和分值,共計100分。不同分值面臨不同的信用等級,信用評價分為A+、A、B+、B、C5個等級。
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計分實行計分周期制管理。計分周期為12個月,備案不滿一年的代理機構,當年不進行計分。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增設了電子存檔和參加業務培訓、測試的要求。(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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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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