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市更新法令》明年2月起施行
完善功用進步質量改進城市人居環境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改變城市開發建造方法,對既有修建以補葺加固為主,采納保存、改造和撤除等方法進行更新。除違法修建和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且無補葺保存價值的修建外,城市更新項目不得施行大規模撤除、增建和搬遷。”11月26日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遼寧省城市更新法令》(以下簡稱《法令》),于明年2月1日施行。
《法令》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理念,立足遼寧城市特點,明確我省城市更新目標和準則,優化城市更新系統機制,促進完善城市功用,改進人居環境,將城市建造要點轉向以進步城市質量為主的存量提質改造。
《法令》還在促進城市留白、留璞、增綠,推行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智能化改造,加強歷史文化傳承維護,做好城市生態修復和生態隔離帶建造等方面作出規則,以推動城市可繼續發展、高質量發展。
《法令》將城市更新概念界定為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功用進行繼續改進的建造和辦理活動;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造、優化調整區域功用布局和空間格式、進步城市寓居質量和人居環境、加強城市歷史文化維護和增強城市安全韌性作為城市更新的主要目標。
《法令》對擴展城市綠色生態空間、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步改造、海綿城市建造、進步城市空間資源利用功率、城市建造和治理全面數字化轉型、既有修建和公共空間更新、公共停車場(庫)建造、維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等城市更新應當要點掌握的問題進行了恰當規則,并為各市結合實際施行城市更新預留應有空間。
《法令》著重規劃和標準引領。規則城市更新應當編制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空間、資源、環境、人力資源等要素;樹立城市體檢評估準則,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和區域更新計劃;樹立健全城市更新標準系統,完善城市生態維護、文化傳承、特征面貌、安全韌性、城市治理等技術標準、辦理標準、工作標準和服務標準;編制城鄉歷史文化維護傳承系統規劃,將歷史文化資源的有用維護和合理利用,與城市規劃設計、改進生態環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結合。
為保障城市安全底線,《法令》規則: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步市政管網的數據搜集和智能化監測才能,及時對管網漏損、城市防水排澇、燃氣安全等進行預警和應急處置;既有修建改造不得降低原有修建物的主體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標準;市、縣政府應當加強超高層修建消防安全辦理,進步超高層修建消防救援才能;超高層修建產權單位或者其托付的辦理單位應當樹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準則,擬定應急處置預案和危險防控計劃。(來歷:遼寧日報記者趙英明)
標簽:
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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