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工信部電子信息司對《鋰離子電池工作標準條件(2021年本)》(征求意見稿)和《鋰離子電池工作標準布告辦理辦法(2021年本)》(征求意見稿)一起公開征求意見。其中《鋰離子電池工作標準條件(2021年本)》(征求意見稿)提出,鋰離子電池企業及項目應契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節能辦理、安全出產等法律法規要求,契合國家工業政策和相關工業規劃及布局要求,契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等要求,滿意‘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引導企業削減單純擴展產能的制作項目,加強技能立異、提高產品質量、下降出產成本。
《鋰離子電池工作標準條件(2021年本)》(征求意見稿)如下:
鋰離子電池工作標準條件(2021年本)(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鋰離子電池工作辦理,引導工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進我國鋰離子電池工業健康開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標準次序、保證安全、提升質量、鼓舞立異、分類指導的原則,擬定本標準條件。本標準條件是鼓舞和引導工作技能進步和標準開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工業布局和項目樹立
(一)鋰離子電池企業及項目應契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節能辦理、安全出產等法律法規要求,契合國家工業政策和相關工業規劃及布局要求,契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等要求,滿意‘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二)在規劃確認的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禁止建造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造鋰離子電池及配套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拆除關閉,或嚴厲操控規模、逐漸遷出。
(三)引導企業削減單純擴展產能的制作項目,加強技能立異、提高產品質量、下降出產成本。
二、工藝技能和質量辦理
(一)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樹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歷;具有鋰離子電池工作相關產品的獨立出產、出售和服務能力;研發經費不低于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鼓舞企業取得省級以上獨立研發安排、技能中心或高新技能企業資質;主要產品具有技能發明專利;申報時上一年實踐產量不低于當年實踐產能的50%。
(二)企業應選用技能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智能化程度高的出產工藝和設備,并到達以下要求:
1.鋰離子電池企業應具有電極涂覆后均勻性的監測能力,電極涂覆厚度和長度的丈量精度別離不低于2μm和1mm;應具有電極烘干工藝技能,含水量操控精度不低于10ppm。
2.鋰離子電池企業應具有注液過程中溫濕度和潔凈度等環境條件操控能力;應具有電池安裝后的內部短路高壓測驗(HI-POT)在線檢測能力。
3.鋰離子電池組企業應具有單體電池開路電壓、內阻等一致性評估能力,丈量精度別離不低于1mV和1mΩ;應具有電池組保護板功用在線檢測能力。
(三)企業應樹立質量辦理體系,質量辦理體系至少包含質量方面的操控流程、避免和發現內部短路毛病的操控程序、試驗數據和質量記錄、對不契合UN38.3測驗的電芯或電池采納的操控措施等內容,鼓舞通過第三方認證,樹立質量查看部分,裝備專職查驗人員。
(四)企業應依據有關政策及標準,對鋰離子電池產品展開編碼并樹立全生命周期溯源體系,鼓舞企業應用自動溯源技能。
三、產品功用
(一)電池和電池組
1.消費型電池能量密度≥26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200Wh/kg,聚合物電池體積能量密度≥600Wh/L。循環壽數≥600次且容量堅持率≥80%。
2.動力型電池分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能量型電池能量密度≥18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20Wh/kg;功率型電池功率密度≥700W/kg,電池組功率密度≥500W/kg。循環壽數≥1000次且容量堅持率≥80%。
3.儲能型電池能量密度≥145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10Wh/kg。循環壽數≥5000次且容量堅持率≥80%。
(二)正極資料
磷酸鐵鋰比容量≥150Ah/kg;三元資料比容量≥175Ah/kg;鈷酸鋰比容量≥170Ah/kg;錳酸鋰比容量≥115Ah/kg;其他正極資料功用目標可參照上述要求。
(三)負極資料
碳(石墨)比容量≥335Ah/kg;無定形碳比容量≥250Ah/kg;硅碳比容量≥420Ah/kg;其他負極資料功用目標可參照上述要求。
(四)隔膜
1.干法單向拉伸:縱向拉伸強度≥110MPa,橫向拉伸強度≥10MPa,穿刺強度≥0.133N/μm。
2.干法雙向拉伸:縱向拉伸強度≥100MPa,橫向拉伸強度≥25MPa,穿刺強度≥0.133N/μm。
3.濕法雙向拉伸:縱向拉伸強度≥100MPa,橫向拉伸強度≥60MPa,穿刺強度≥0.204N/μm。
(五)電解液
水含量≤20ppm,氟化氫含量≤50ppm,金屬雜質單項含量≤1ppm。
四、安全和辦理
(一)企業應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出產法》及其他安全出產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保證安全出產的國家標準或工作標準,嚴厲履行建造項目安全設備“三一起”準則要求,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產生一般及以上出產安全事端。
(二)企業應樹立健全全員安全出產職責制和安全出產規章準則,加大對安全出產資金、物資、技能、人員的投入保證力度,改進安全出產條件,加強安全出產信息化建造,樹立產品制作安全質量追溯手法,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出產教育和培訓,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危險排查治理雙重防備機制,健全風險防備化解機制,展開安全出產標準化建造并到達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擬定事端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時展開演練,建造工藝處置隊和專職消防隊兩支事端處置專業隊伍,并配齊契合相關國家標準、工作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
(四)鋰離子電池企業應具有剪切過程中電極毛刺操控能力,丈量精度不低于1μm;具有卷繞或疊片過程中電極對齊度操控能力,操控精度不低于0.1mm。正負極資料企業應具有有害雜質的操控能力,檢測精度不低于10ppb。
(五)鋰離子電池產品的安全應滿意《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要求》(GB31241)《固定式電子設備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技能標準》(GB40165)《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38031)等強制性標準要求,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安排查驗合格。電池辦理體系應具有避免過充、短路、過放等電安全保護功用,在高低溫等復雜環境下保證電池正常運用。鼓舞企業擬定和履行高于國家或工作標準的企業標準或標準。
(六)鋰離子電池的運輸應滿意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38.3節要求,航空運輸鋰離子電池應契合國際民航安排《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能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辦理規則》相關要求,契合《鋰電池航空運輸標準》(MH/T1020)和《航空運輸鋰電池測驗標準)(MH/T1052)。出口鋰離子電池的包裝應滿意《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查驗法》及其施行條例的要求。
(七)鋰離子電池出產、儲存、運用、收回和處理處置等應契合法律法規和標準標準相關安全要求,有用采納安全操控措施。
五、資源歸納利用及環境保護
(一)企業及項目應契合國家出臺的土地運用標準,嚴厲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企業應擬定產品單耗目標和能耗臺帳,不得運用國家明令篩選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用能設備和出產工藝。鼓舞企業調整用能結構,運用光伏等清潔能源,展開節能技能應用研究,擬定節能規章準則,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能,促進節能技能立異與成果轉化。鋰離子電池企業歸納能耗應≤400kgce/萬Ah。
(三)鼓舞企業在產品前端規劃添加資源收回和歸納利用,健全鋰離子電池出產、出售、運用、收回、歸納利用等全生命周期資源歸納辦理。
(四)企業應依法展開建造項目環境影響點評,嚴厲履行環境保護設備“三一起”準則,并按規則展開竣工環境保護設備檢驗。
(五)鋰離子電池出產企業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并履行各項環境辦理要求;采納有用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廢有機溶劑、廢電池等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搜集、運輸、歸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
(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則擬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突發環境事件。企業應按照《環境信息依法發表準則改革方案》有關要求,依法發表環境信息。
(七)企業應樹立環境辦理體系,鼓舞通過第三方認證。鼓舞企業持續展開清潔出產審核作業,清潔出產目標宜到達《電池工作清潔出產點評目標體系》中Ⅲ級及以上水平。
六、衛生和社會職責
(一)企業應依法進行工作病危害點評,履行工作病防護設備“三一起”準則要求,恪守《工作病防治法》,履行保證工作健康的國家標準或工作標準。
(二)企業應依法履行工作病防備以及防治辦理措施。
(三)企業應樹立工作健康安全辦理體系,鼓舞通過第三方認證。
(四)企業應依法交稅,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交納養老穩妥、醫療穩妥、工傷穩妥、失業穩妥、生育穩妥和住宅公積金。
七、監督和辦理
(一)企業自愿對照本標準條件編制申報資料,按屬地8原則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分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會同有關部分對當地企業履行本標準條件的狀況進行現場核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安排研究安排、檢測安排對企業進行查看,定時布告契合本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分安排相關安排對已布告企業產品進行查看,施行社會監督、動態辦理。
(二)布告企業有下列狀況之一的,將吊銷其布告資歷:
1.填報資料有招搖撞騙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查看或經查看不契合標準條件;
3.接連兩次產品查看不合格;
4.產生質量、安全出產和污染職責事端;
5.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工業政策規則;
6.其他不能堅持標準條件及辦理辦法要求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吊銷企業布告資歷前,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吊銷布告資歷的企業,其申報資料兩年內不予受理。標準布告名單及有關監督查看狀況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國家出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辦理、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能源等部分。
(三)有關研究安排、檢測安排、工作安排要協助工作主管部分做好本標準條件的施行和監督查看作業,安排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辦理。
八、附則
(一)本標準條件適用于鋰離子電池、正極資料、負極資料、隔膜、電解液出產企業。本標準條件中的鋰離子電池如無特指,通常包含單體電池(電芯)、電池組(含電池模組和體系)。
(二)本標準條件觸及的標準和工作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履行。
(三)本標準條件觸及的部分工藝技能目標,因技能快速開展需要更新的,將以修訂單的方式發布。
(四)本標準條件自2021年XX月X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擔任解說,并依據工作開展狀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修訂。2019年1月25日公布的《鋰離子電池工作標準條件(2018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布告2019年第5號)一起廢止。工信部
標簽:
儲能型電池循環壽數
(免費聲明:
1、本網站中的文章(包含轉貼文章)的版權僅歸原作者一切,若作者有版權聲明的或文章從其它網站轉載而附帶有原一切站的版權聲明者,其版權歸屬以附帶聲明為準。
2、本網站轉載于網絡的資訊內容及文章,咱們會盡或許注明出處,但不排除來源不明的狀況。如果您覺得侵犯了您的權益,請通知咱們更正。若未聲明,則視為默許。由此而導致的任何法律爭議和后果,本站不承當任何職責。
3、本網站所轉載的資訊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的觀念,與本網站態度無關。
4、如有問題可聯系導航網編輯部,電話:010-88376188,電子郵件:bianjibu@okcis.cn)